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前副主席阮氏紅(71歲)與陶氏香蘭(66歲,胡志明市財政局前局長)因涉及越南橡膠工業集團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利用職務、權力執行公務”罪名起訴。
根據案件資料,由於相識關係,越南信股份公司董事長鄧福餘聯繫並請求時任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市09指導委員會前副主任的阮氏紅協助辦理39-39B範文敦碼頭項目(位於胡志明市舂橋坊)。
阮氏紅告知鄧福餘,市政府僅考慮由橡膠集團出面實施的項目。
2009年底,越南橡膠工業集團前代理董事長黎光充(80歲)與鄧福餘及越南信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黎伊玲達成協議,成立富越南信公司,轉讓出資額,但實質是在未經評估、招標的情況下轉讓39-39B範文敦碼頭地塊99%的價值。
隨後,黎光充指示下屬成立富越南信公司;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收回土地並交付給富越南信公司實施項目。
2010年1月5日,陶氏香蘭簽署市09指導委員會文件,提議收回兩家橡膠公司的土地,指定交付給富越南信公司。
基於上述文件,阮氏紅同意並於2010年1月18日簽署市人民委員會文件,指示自然資源與環境局辦理收回同奈橡膠和巴地橡膠管理的39-39B範文敦碼頭土地手續。
同時,將上述全部地塊交付給富越南信公司,按照市規劃進行投資建設。這是自然資源與環境局執行程序、提交市人民委員會收回土地並交付給富越南信公司的依據。
阮氏紅承認富越南信公司並非正在使用39-39B範文敦碼頭地塊的單位,因此收回土地並指定交付給該公司不符合國有企業房地產安排規定。
由於違規獲得土地交付,黎光充及相關被告違規轉讓該地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在與黎伊玲、鄧福餘接觸過程中,阮氏紅獲利6萬美元。
意識到違法行為,阮氏紅主動退還117億越南盾(相當於從黎伊玲、鄧福餘處獲得的6萬美元)。同時額外繳納39.5億越南盾以彌補案件後果。
由於此前相識,黎伊玲和鄧福餘接觸並影響陶氏香蘭,請求安排將39-39B範文敦碼頭地塊交付給富越南信公司,並獲得陶氏香蘭同意。
鄧福餘送錢但陶氏香蘭未收,因此鄧福餘承諾在項目完成後給陶氏香蘭一套公寓。
隨後,陶氏香蘭接收了同奈橡膠、巴地橡膠的兩份文件並批轉給公產管理科執行;簽署市09指導委員會2010年1月5日文件,提議阮氏紅簽署市人民委員會文件,指示自然資源與環境局辦理收回並交付39-39B範文敦碼頭全部地塊給富越南信公司的手續。
儘管陶氏香蘭已出境國外,調查機構已傳喚但未能獲取證詞。
然而,根據收集到的資料、被告鄧福餘、黎伊玲、阮氏紅及相關個人的證詞以及其他文件和證據,有充分依據確定陶氏香蘭出於牟利動機,實施提議收回並交付39-39B範文敦碼頭全部地塊給富越南信公司的行為,形式為非法指定,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已決定通緝被告陶氏香蘭,同時發佈信件呼籲自首以享受黨和國家的寬大政策。調查機構也已充分採取措施保障辯護權,但被告未自首並被依法起訴、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