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向各廳局和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分配具體任務,負責管理投資建設和補償、支持、重新安置項目。
建設廳負責在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為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及其下屬的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提供專業和技術指導。
農業與環境廳被指派在政府收回土地時的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工作中,為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及其下屬的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提供專業和技術指導。
對於屬於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投資決定權限的項目,或已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授權決定投資的項目,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應依法在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充分履行投資決定者的權利和責任。
對於被授權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地方應履行投資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對於涉及兩個或以上坊、鄉的投資建設項目,被指定為主持單位、被授權決定投資或被指定為投資主體的人民委員會必須充分履行投資決定者和投資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項目經過的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有責任在投資準備過程中與投資主體協調,統一投資規模,確保交通和技術基礎設施的同步和連貫連接。
如果各地在投資規模上未能達成一致,投資主體必須向建設廳報告,以便審查和解決,或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報告和提議,根據權限進行審查和決定。
鄉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的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有責任依法在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充分履行投資主體和項目管理單位的權利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