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回應關於在腐敗犯罪信息處理階段查封財產的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回應峴港市選民在第十五屆國會第十次會議後提交給國會的建議。

防止資產轉移,提高腐敗資產追回效率

峴港市選民高度評價近期反腐敗鬥爭工作的成果。

然而,他們認為在經濟和腐敗案件中追回資產的工作仍面臨許多困難,因為犯罪對象往往提前轉移、隱藏資產,降低了彌補損失的效果。

因此,選民建議研究完善法律規定並加強協調,允許在犯罪信息處理階段根據規定依據及時採取查封、凍結資產措施。

從而防止資產轉移,提高在經濟和腐敗案件中追回流失、侵佔資產的效率。

修法時將彙總研究

對此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凍結賬戶措施適用於被指控犯罪者(被逮捕者、被拘留者、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如果有依據認為該賬戶中的資金與被指控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有關。

因此,現行法律已規定在犯罪信息處理過程中儘早適用此措施。

對於“在犯罪信息處理階段查封財產”的擴展適用範圍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此措施需要嚴格,因為它限制了對人類、公民財產權的影響。

因此,在未確定嫌疑人且未對該人的犯罪行為作出起訴決定時,不能適用查封財產措施。

此外,除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外,對於屬於中央反腐敗、浪費、消極指導委員會監督指導的刑事事件、案件,目前還有國會第164/2024號決議,試點處理調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的物證、資產。

該決議規定了針對被指控犯罪者或其他組織、個人採取暫停交易、暫停登記、轉讓所有權、使用權等措施,如果這些組織、個人有轉讓所有權、使用權、轉移、銷燬與事件、案件相關資產的行為。

在此基礎上,訴訟機關可以在犯罪信息處理階段對正在試點的事件、案件實施程序以適用此措施。

試點期結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與相關機構合作向有權限的上級報告,正式將這些措施法律化。

基於本院關於第十六屆國會立法方向的提案以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關於起草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的文件。

據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將制定刑事訴訟法(修訂)的內容納入第十六屆國會的立法方向和第十六屆國會2027年法律、法令制定計劃。

其中,2026年將總結2015年刑事訴訟法,研究制定政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文件,將於2027年提交第十六屆國會。

對於上述選民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記錄、彙總、研究,在未來的總結、政策制定、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制定過程中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