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7日下午,梁三光上將、公安部長向國會提交政府關於《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的呈文。
法案共8章52條,較2015年《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減少21條。其中,刪除1章(第四章)和24條,新增2條,保留5條,修改補充48條。
修改補充多項規定
關於修改補充偵查機關規定,部長表示,法案規定偵查機關組織,並授權公安部長、國防部長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各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
在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情況下,補充規定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
將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
補充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各偵查機關對根據公安部長、國防部長分工的其他犯罪的偵查權,以解決實際案件,確保客觀性。
下一項內容是修改補充關於被賦予開展若干偵查活動任務的機關和鄉級公安的規定。
據此,修改補充海關、林檢、漁檢、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中被賦予開展若干偵查活動任務的機關名稱,以符合新的組織架構。
修改補充有關林檢、海關、漁檢機關任務和職權的規定,方向是僅保留立案起訴權和在7日內開展若干偵查活動的權限。
修改補充關於鄉級公安在接收機關、組織、個人提供的信息以分類、確定犯罪舉報和犯罪消息時,對違法行為信息分類責任和期限的規定。
第三項內容,部長表示,法案修改補充關於偵查員的規定。據此,修改方向是具體規定各職級偵查員的標準,並授權公安部長、國防部長作詳細規定。
完善關於偵查機關首長向偵查機關副首長以及擔任鄉級公安局長或副局長的中級、高級偵查員授權和分工機制的規定。
補充擔任鄉級公安局長或副局長的中級偵查員、高級偵查員在獲偵查機關首長、副首長分工處理犯罪消息來源、立案、偵查時的任務、職權和責任。
第四項內容是修改關於刑事偵查活動中應用科學技術、創新創意和數字化轉型的規定。
其中補充關於在刑事偵查組織和活動中應用科學技術、創新創意和數字化轉型的原則及相關規定。

建議具體規定人民公安、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
在審查這一內容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明確表示,委員會贊同全面修改該法的必要性。
同時認為,法案內容符合黨的主張和路線,確保合憲性、合法性,基本確保與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關於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潘志孝表示,委員會建議在本法案中直接具體規定人民公安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
此舉旨在確保符合國會常務委員會第277號結論、符合法案調整範圍,並符合政治局第66號決議以及《國會組織法》的主張,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組織機構規定保持一致、同步。
法案預計提交國會本次會議徵求意見並通過,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