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胡志明市建設廳的評估,指導實施與臨時使用道路、人行道管理和收費工作相關的一些內容的文件,旨在確保符合規定、統一、高效,改善城市美觀和秩序。
根據上述規定,有6項活動被允許在胡志明市臨時使用道路和人行道用於其他目的,包括:
– 服務於政治活動和文體活動;防災、減災和災後恢復;救援、救助;防火防爆;搜救;疫情防控。
– 服務於工程建設施工。
– 垃圾和建築材料的堆放、收集。
– 組織葬禮活動。
– 組織婚禮。
– 在必要時用於看管、保管交通工具。
然而,建設廳也提醒,根據政府2024年第165號法令第21條第1款g點和h點,上述活動中的以下4項只能在縣道、鄉道、村道、專用道路和城市道路上進行,但不包括城市主幹道、高速公路和國道。
目前,胡志明市臨時使用道路、人行道的收費工作依據省級人民議會頒佈的決議執行。
目前,用於臨時使用道路停放汽車的決議包括2018年第1號決議(適用於舊胡志明市)和2019年第106號決議(適用於舊巴地頭頓省)。
而臨時使用道路、人行道用於其他活動的,則依據2023年第15號決議(適用於舊胡志明市)和2019年第106號決議(適用於舊巴地頭頓省)。
在舊平陽省地區,臨時使用道路、人行道用於其他目的的,依據政府2024年第165號法令執行。費用將在胡志明市人民議會頒佈關於新胡志明市地區收費標準的決議後開始徵收和繳納。
根據上述決議,需要付費的情況包括:
在道路上停放汽車(在屬於規定收費道路目錄的道路上);
服務於政治活動和文體活動;防災、減災和災後恢復;
救援、救助、防火防爆、搜救;疫情防控;
服務於工程建設施工;
垃圾和建築材料的堆放、收集;在必要時用於看管、保管交通工具。
因此,在允許臨時使用人行道、道路的情況下,沒有規定允許進行買賣、經營活動。
胡志明市嚴厲打擊侵佔人行道行為
春節前,胡志明市開展處理城市秩序違規行為的高峰行動,交通警察、人民委員會、坊鄉公安、城市秩序等多支力量不斷加強巡邏,處理侵佔人行道、道路的情況。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裴春強要求,恢復城市秩序是經常性、長期性的任務,與地方政府負責人的責任緊密相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