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5日下午,總書記蘇林與中央檢查委員會就執行第十四屆黨中央第二次會議籌備制度建設、完善體制的參謀任務成果進行工作。
據此,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後,中央檢查委員會集中參謀建設、修改、補充關於檢查、監督工作的規程、規定。
緊急部署各項方案,提交政治局審議,呈報第十四屆第二次中央會議,包括:第十四屆中央檢查委員會工作規程;關於加強黨的檢查、監督工作的第14/2007號決議實施20年總結報告;取代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的第296/2025號規定的草案。
全黨共同開展檢查、監督工作
在工作會議上發表結論,指導完善文件時,書記蘇林強調繼續審查以提升文件的戰略高度。
在總結、繼承以往決議和規定的合適內容基礎上;繼續研究補充新觀點、新內容、新規定,以適應實際情況。
必須將黨的檢查、監督和執行紀律工作置於黨的建設總體工作中,提升國家治理水平,實現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國家發展戰略目標。
確定檢查、監督既是黨的重要領導方式,也是黨自我整頓、自我保護、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機制。
同時是控制權力、維護全黨紀律、綱紀的工具;確保黨的正確路線在實踐中得到嚴肅有效執行的因素。
總書記明確指出決議語言必須觀點明確,政治信息有力;規定必須具體,避免籠統,確保可行性;必須確保未來階段黨的檢查、監督、執行紀律工作中思想和行動的統一。
關於決議和規定的具體內容,總書記建議將檢查、監督工作重點轉向早期、遠程預防目標;在運行過程中控制權力;在形成違規前發現風險。
擴大監督,確保黨的所有路線、主張、政策得到嚴肅有效組織實施。
總書記注意明確各級黨委、黨組織和每個支部、每個黨員在黨的檢查、監督、執行紀律工作中的責任。
檢查、監督不是各級檢查委員會的單獨工作。每個黨委、黨組織必須確定這是自己的重要政治責任;必須主動制定貼近實際的檢查、監督計劃;及時發現、糾正違規行為;不推卸責任,不將責任推給檢查機構。
支部——黨的基礎——必須是對幹部、黨員進行最經常、最貼近、最直接監督的地方。任何衰退、違規表現如果在支部早期發現,就不會積累成大錯。
每個黨員也有責任按照民主集中制、批評與自我批評原則參與所在組織的監督。換句話說,必須貫徹“全黨共同開展檢查、監督工作”的精神。

不讓有結論但整改緩慢,或形式化整改
總書記蘇林要求必須確保既嚴肅又建設性;堅決處理違規行為,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同時保護敢於革新、敢於突破、敢於為共同利益承擔責任的人。
黨的檢查、監督執行紀律工作必須真正規範、公正,不機械、不僵化,不讓產生“安全至上”心理,不敢決策,不敢作為,拖慢國家發展步伐。
同時必須完善檢查、監督工作中的權力控制機制,確保所有檢查活動客觀、透明、符合原則。
總書記強調繼續完善黨的檢查工作與國家監察、審計、調查、起訴、審判活動之間緊密、協調的配合機制。
黨的檢查結論必須是國家機構在出現違法跡象時考慮行政責任、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同時監察、審計、調查結果必須及時轉交有權限的黨組織,以考慮黨員、黨組織的責任;必須建立監督執行檢查、監察、審計結論的配合機制。
不讓出現有結論但整改緩慢,或形式化整改的情況;嚴肅處理拖延配合、不執行或不充分執行已頒佈結論的組織、個人責任。
建設中央檢查委員會、各級檢查委員會機構和檢查干部隊伍,滿足新形勢下的要求、任務;加強檢查、監督工作中科學、技術應用,數字化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