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回應服兵役時間是否計入加薪考核

讀者阮孟權表示,自2012年起在電力機構工作。

根據2015年《兵役義務法》,他收到入伍令,於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服兵役,完成兵役後返回電力機構工作至今。

他想詢問,在服兵役期間(兩年)是否計入電力機構加薪考核的工作時間。

據他介紹,2015年《兵役義務法》規定,對於士官和士兵,服役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是否計入加薪考核的工作時間?

針對此內容,內務部回應稱,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30條規定,履行兵役義務的勞動者屬於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在此暫時中止期間,勞動者不享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和權利、利益,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

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103條規定,勞動者的加薪、晉級、津貼、補助及其他激勵制度,應在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協議或用人單位的規定中約定。

因此,內務部建議阮孟權先生根據上述規定,與用人單位溝通,以便按權限獲得解答。

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助理的工資等級規定

阮伯維先生提出,在2023年招聘為鄉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公務員之前,他自2018年7月起以副指揮長職位、大專學歷,符合崗位專業要求,繳納了強制社會保險。

那麼,在2023年11月確定工資等級時,他是否可以累計社會保險繳納時間作為確定工資等級的依據。

因為2023年他招聘為公務員時,地方未計算他之前繳納的強制社會保險時間來定級和確定工資係數。

他詢問,根據第138/2020號法令和第33/2023號法令,他是否可以累計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

針對此內容,內務部表示,已於2025年9月9日發佈第7644號公文,發送給各省、市人民委員會,關於招聘和確定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助理公務員的工資等級。

因此,建議阮伯維先生聯繫地方職能部門,以便按規定獲得指導和執行。

根據該公文,對於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助理(新)的工資等級,分為三組。

第一組是當前按公務員、職員專業、業務工資表定級的情況,則繼續享受已定級的職級和等級工資。

第二組是當前按軍隊軍官軍銜工資表;公安和機要軍官、士官工資表;或按公安專業軍人及專業技術工資表;或按機要人員工資表定級的情況,則根據第79/2005號通知第三條第6款、第7款的指導,分別對應執行。

第三組是其他情況(不屬於上述兩組),則按第79/2005號通知第10條第a點的方式計算。

據此,根據符合上述崗位專業、業務要求的工作時間(繳納強制社會保險的時間,如果不連續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助,則可累計),定級為專業公務員-甲類公務員(如有大學學歷);或乙類公務員(如有大專學歷),根據第204/2004號法令附件的國家機關幹部、公務員專業、業務工資表規定。

計算原則是從第1級開始,每滿3年(36個月)晉升一級工資。

換算時間定級為公務員職級後,如有未滿36個月的月份,則這些月份計入下次晉升工資等級或享受超職級工齡津貼(如有)的考核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