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剛剛同意胡志明市研究制定《特別城市法》,預計於2026年底提交國會審議。此前,在國會會議上,國會代表範重仁多次提議,胡志明市作為超大城市模式,需要一部國家層面的法律,而不是繼續通過有時限的試點機制運作。

在接受《越南快訊》採訪時,範重仁先生——第13、14、15屆國會代表、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成員、胡志明市勞動聯合會副主席——認為,制定《特別城市法》並非為某個地方爭取更多機制的故事,而是為擁有超過1400萬人口的超大城市設計適合其規模和作用的制度模式的必要步驟。

'特別城市法為胡志明市解決制度飢渴'

– 政治局剛剛同意胡志明市研究制定《特別城市法》。作為曾在國會會議上提議此問題的代表之一,您如何看待這一決定?

– 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信號。當一項提議被提交到政治局並獲得原則同意時,這表明與特別城市規模相匹配的制度框架需求已成為發展的客觀要求,而不再是一個地方的單獨願望。

多年來,胡志明市在經濟規模、人口、城市空間和區域聯繫程度方面發展迅速,而現行制度框架主要仍為傳統城市治理模式設計。城市的發展實踐已遠超該框架,因此,為超大城市研究制定一部專門法律可被視為適合新發展階段的舉措。

第15屆國會的第202/2025號決議已確定胡志明市在行政單位調整後的新規模,面積超過6700平方公里,人口超過1400萬。以此規模,胡志明市不再是一個孤立城市,而是一個具有強大區域聯繫的經濟-城市-工業-物流空間,扮演著全國增長引擎的角色。在此背景下,統一制度模式將越來越難以滿足多中心超大城市的治理要求。

因此,我關心的不僅是獲得原則同意,而是如何制定一部真正適合城市發展實踐的法律。如果頒佈法律,那麼法律必須足夠強大,以治理在行政單位調整後已大大擴展的城市-工業-物流-服務空間,其人口和麵積規模超出了先前單中心城市治理模式的框架。

胡志明市也公佈了相當緊迫的時間表:2026年3月制定大綱,2026年4月完成草案,2026年5月至6月廣泛徵求意見,以便在2026年底提交第16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我支持快速行動的精神,但必須同時確保質量和足夠廣泛的諮詢過程。

一部為胡志明市這樣的超大城市制定的法律,不僅旨在解決眼前的障礙,還需要創建一個足夠靈活和穩定的制度空間,使城市在未來幾十年能夠可持續發展。

– 從國會代表的角度看,您認為為什麼胡志明市需要一部國家層面的特別城市模式專門法律,而不是僅通過現行機制和政策進行調整?

– 我認為關鍵在於制度的整體性和穩定性。胡志明市已經並正在通過國會決議獲得許多特殊機制,從第14屆國會的第54/2017號決議到第98/2023號決議,最近又通過第15屆國會的第260/2025號決議繼續調整和補充。然而,試點決議無論多麼重要,通常在時間、適用範圍和治理領域之間的互通程度上都有一定限制。

例如,第98號決議允許在投資、財政預算、城市發展、科學技術、組織機構等軸線上試點多種機制,同時設定了中期和總結評估節點。這是在政策試驗階段的合適方法。但實踐也表明一個常見問題:當試點期限結束時,城市又必須提議新機制或繼續通過零散規定補充。

最近的第260號決議已開闢了許多重要空間,如基於公共交通換乘點結合土地開發的TOD(公共交通導向發展)城市發展機制、綜合總體規劃導向或補充自由貿易區機制。然而,通過決議擴展機制越多,對更高層次、具有系統性和長期性的法律框架的需求就越明顯。

一部為胡志明市超大城市制定的專門法律,如果設計得當,可以將行政、財政和規劃軸線連接成一個統一的制度架構——這是個別試點機制很難做到的。

從立法角度看,2025年《法律規範文件頒佈法》也明確規定,試點機制必須有期限,並需要進行中期和總結評估以考慮正式應用。換句話說,試點的自然路徑是走向法律化或更穩定的法律框架。

因此,我認為,為胡志明市制定一部專門法律不應被理解為特權。其目標是創建一個穩定和長期的制度走廊,使城市能夠主動發展,而不是爭取更多預算或優惠。這一提議的核心是授予制度自主權,使胡志明市能夠主動創造資源、調動資金、組織執行,並對人民和國會負責。

– 一項重大政策提議通常不會一蹴而就。根據您的國會經驗,一個源於代表發言或選民建議的想法通常需要經過哪些步驟才能成為政策問題?

– 發言只是起點,政策是一個完整過程。從一個在國會會議上提出的想法到成為中央層面認真考慮的問題,通常至少需要經過三層工作:問題標準化、解決方案標準化和立法檔案標準化。

首先是問題標準化。代表必須證明這不是一個地方的個別故事,而是具有機制性的不足,影響廣泛,如果不處理會有代價。在胡志明市的案例中,“統一制度外衣”狹窄的故事不僅是主觀感受,而且已通過城市不斷通過試點機制運作體現出來。

第二步是解決方案標準化。一項政策提議要進入立法程序,必須有充分的諮詢和影響評估。第三步是檔案標準化,並根據《法律規範文件頒佈法》規定提交納入法律制定計劃。一項建議只有當它轉化為具體的數據、證據和制度方案時,才能真正成為政策。

– 回顧三屆國會任期,您認為什麼決定了一個代表真正成為選民的代言人?

– 我認為,區別在於代表是否將人民的真實生活帶入國會會議,以及是否回到那種生活中去堅持追求一個問題。憲法已明確規定,國會代表必須密切聯繫選民,真實反映選民的意見和願望,回應建議並跟蹤處理情況。

這表明,代表的作用不應以在國會會議上的發言次數衡量,而應以與選民聯繫的質量和追求問題直到有結果的責任衡量。我始終認為有一個非常簡單但很難實現的原則:“不要忘記自己從何而來”。國會代表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選民。

當還能保持與人民生活的聯繫——不是通過口號,而是通過具體工作、通過出現在基層和透明回應選民——信任才能持久。當這種信任足夠牢固時,代表才能說服系統共同走一段長路,從人民非常小的建議到政策的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