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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擬縮小徵購範圍並擴大徵用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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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

10月23日越南國會聽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草案共4章32條,擬將數字資產、數字基礎設施納入徵用範圍,並明確僅在確有必要時適用、給予充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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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政府提出縮小徵購範圍、擴大徵用財產種類,並規定被徵購徵用者的權利與義務。草案若獲通過,將於2027年3月1日生效。多名國會代表關注緊急情況下民眾的知情權與解釋權,以及地方財政無力支付補償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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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政府提出縮小徵購範圍、擴大徵用財產種類,並規定被徵購徵用者的權利與義務。草案若獲通過,將於2027年3月1日生效。多名國會代表關注緊急情況下民眾的知情權與解釋權,以及地方財政無力支付補償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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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部整理

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代表政府陳述草案時表示,修訂方向是縮小徵購範圍,將徵購集中於確實需要轉移所有權給國家的物資,同時擴大可徵用的財產種類。草案若獲國會審議通過,將於2027年3月1日生效。

根據草案,徵購範圍將收窄至藥品、疫苗、醫療物資、糧食、食品、汽油、化學品、原料、燃料等類別。徵用範圍則新增牲畜、依法確立的海域、電信與電力基礎設施、數字基礎設施、數字資產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徵購和徵用僅適用於戰爭、緊急狀態、自然災害、災難、疫情,以及其他動員措施無法滿足要求的真正必要情形。

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在討論中表示,該法實施近20年來,在國家最艱難的時刻,尤其是自然災害、暴雨洪水或新冠疫情暴發時,具有特殊意義。他認為,在當前災害與疫情日益難以預測、需動員的財產種類更加多樣、政府機構和許多法律規定已發生變化的背景下,修法是必要的。

武文進對草案第12條第1款b項表示關切。該條款規定,財產所有人只能在執行徵購、徵用決定之後要求解釋。他認為,在緊急情況下執行決定應放在首位,但執行義務與獲得解釋的權利應並行。他說,民眾有責任移交財產,但也需要知道為何自己的財產被動員、用於何種情形以及權益如何保障。他建議繼續評估影響,將核心內容具體化寫入法律,明確權限、責任,並保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河靜省國會代表阮成龍指出,草案中關於徵購款支付和徵用損失賠償的部分規定,未明確保障經費的責任,尤其是當地方預算無力支付時。他舉例說,發生大規模自然災害、地區被分割時,鄉級政府可能須緊急徵用組織、個人的車輛、機械、設備用於救援。若財產損壞、賠償金額巨大,超出鄉級預算平衡能力,向財產所有人支付賠償可能面臨困難。

全部報道(2)

2026-10-23

參考來源2家媒體 · 2篇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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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áo Xây Dựng 建設報

    Đề xuất thu hẹp phạm vi trưng mua, mở rộng các loại tài sản thuộc diện trưng dụ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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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VietnamPlus 越通社

    Trưng mua, trưng dụng tài sản: Bảo đảm công khai, minh bạch và bồi thường thỏa đá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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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脈絡由越南中文社編輯部根據已收錄報道整理,原始資料見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