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徵購、徵用資產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對草案新規定表示同意,但提出應完善徵用結束後資產歸還的相關條款,確保民眾權益得到最大保障。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阮成忠建議取消“一年期限屆滿無人認領即轉為國家所有”的機制。他指出,應針對未有效通知、資產保管、交還以及所有者缺席、死亡或失蹤等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如確需處理資產,必須設置保護所有者及相關權利人權益的程序。另有代表提出,應審慎設定時間節點,避免在現實中存在多種不可抗力情形時機械適用。

同日小組還討論了第206號決議關於特別機制處理法律適用困難與障礙的實施情況。廣義省代表鄧玉輝提出,特別決議失效後,此前依據該決議合法確立的權利、義務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若缺乏明確過渡規定,可能在特別機制結束後立即產生新的障礙。部分代表要求仔細計算過渡期限,並列出擬延長的決議清單、逐項內容、延長理由、適用期限及替代文本的頒佈路線圖。

國會主席陳青敏在小組發言中表示,同意將依據特別機制頒佈的文本延長至2027年10月31日,以避免出現法律空白,但決議必須寫明三點:僅延長一次,不得有第二次;附逐項延長決議清單,已法律化的決議則終止,並註明主持機關及修訂文本最遲於2028年1月1日生效;政府須定期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進度,各部門負責人須作出說明。他強調,延長是為了完成工作,而不是為了管理。

當天下午,國會小組還討論了《國家預算(合併)法》草案,以及修訂補充《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的草案和《招標法(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