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聽取政府關於《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及國會法制與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受總理委託,財政部長吳文俊陳述草案時表示,2008年現行法律實施以來,徵購措施從未適用,徵用僅在富壽、寧平、北寧、嘉萊、乂安、廣治、宣光及順化市等8個地方執行,主要用於新冠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治療與隔離。
草案共4章32條,保留1條、修改補充25條、新增5條、刪除13條。政府提議縮小徵購範圍,集中於需轉移所有權給國家的藥品、疫苗、醫療物資、糧食、食品、汽油、化學品、原料及燃料等;國家儲備資產和公共資產不屬徵購對象。徵用範圍則擬擴大,新增牲畜、依法確立的海域、電信、信息、電力基礎設施、數字基礎設施、數字資產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
草案規定,徵購、徵用僅在戰爭、戒嚴、國家安全受威脅、緊急狀態、反恐、災難、天災、疫情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且確屬必要、其他動員措施無法滿足要求時方可適用。關於生效時間,草案第31條第1款規定法律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便出臺細則並確保與地方各級政府權限相關法律同步。
國會法制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及參與審查機構贊同全面修訂該法的必要性,認為草案符合憲法和法律體系基本要求。但審查機構建議,應在法律中充分、明確規定徵購徵用的原則、條件、範圍、限制、權限,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義務及損害賠償;政府法令只應規定程序、手續和組織實施,不得擴大法律已確定的限制。委員會還要求繼續對照《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草案,確保法律體系統一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