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修訂《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的草案,其中提出對撂荒土地和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徵收0.2%的稅款。草案旨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反對浪費,並制度化中央第21號決議。徵稅範圍涵蓋住宅用地以及非農業生產、經營用地。

如何界定“撂荒”和“延遲使用”成為關鍵問題。胡志明市資源與環境經濟研究院院長範曰順博士表示,這項稅收必須依據《土地法》,尤其是正在修訂的《土地法》,明確概念和認定標準。他指出,如果沒有明確標準,將導致徵稅對象錯誤,或土地使用人採取應對行為,使規定在實際中缺乏可行性。

胡志明市一名負責土地工作的鄉級幹部表示,現行《土地法》已對不將土地投入使用的行為有規定,例如多年生作物用地連續18個月未使用可被行政處罰,處罰後仍不使用則收回土地;項目用地24個月未使用將被罰款並獲延期,延期後仍不使用則考慮收回。但實踐中很難認定“連續不使用土地”的行為,例如農村住宅用地常與園地、農用地連在一起,居民只需挖溝、挖塘養魚、改良土壤種樹、種草養牛或養昆蟲等,就被視為有使用土地的活動。此外,住宅用地轉換用途後閒置目前尚無處理機制。

胡志明市律師團阮海龍律師認為,計算撂荒徵稅的時間不得與土地處理時間重疊。例如《土地法》修訂草案提議項目超過60個月未開展將收回土地。他指出,實際上胡志明市因未使用或延遲使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項目數量,相對於該市正在設法解決的1000多個長期困難項目而言相當有限,不少大面積、黃金地段的土地仍在荒蕪。60個月的計算起點也需與土地、建設、投資等專門法律協調,因為投資法從投資主張批准之日起算,土地法從交地、租地或改變用途決定之日起算,建設法從頒發建設許可證之日起算,而項目實際開展時間通常為5至10年,其中完成法律手續階段就需3至5年。

此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決定收回高科技園區(增仁富坊)千年公園項目的5塊土地,此前西貢紡織股份公司自願退還土地。該項目近10年未開展,土地面積近23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