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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新規鼓勵黨員依法參與投資經營
越共中央總書記蘇林10月14日簽署第224號規定,將黨員參與投資經營從“允許”轉為“鼓勵、創造條件”,專家稱旨在解放經濟資源、尊重合法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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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報道
專家談黨員經商須防權力變商業優勢
原政府監察總署司長丁文明就中央鼓勵黨員依法致富答VTC新聞稱,黨員企業參與投標本身不違法,但若同時參與制定標準、審核或定標則存在利益衝突風險,須核查實際出資與受益人。
來龍去脈
越共中央近期發佈第224號規定,將黨員從事經濟活動的政策取向從“允許”調整為“鼓勵、創造條件”,同時要求對權力運行和利益衝突加以控制。多名越南前官員和學者在解讀這一規定時提出,鼓勵黨員合法致富與防止以權謀私必須同步推進。 據越南電子報VTC News報道,原政府監察總署司長丁文明指出,黨員擁有的企業參與投標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違規,但如果同一人參與制定招標標準、審核材料或決定中標結果,就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他強調,應區分來自管理能力、技術和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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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越共中央近期發佈第224號規定,將黨員從事經濟活動的政策取向從“允許”調整為“鼓勵、創造條件”,同時要求控制權力運行中的利益衝突。多名越南前官員和學者在解讀這一規定時提出,鼓勵黨員合法致富與防止以權謀私需要同步推進。
原政府監察總署司長丁文明指出,黨員擁有的企業參與投標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違規,但如果同一人參與制定招標標準、審核材料或決定中標結果,就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他認為,應區分來自管理能力、技術和產品質量的競爭優勢,與藉助內部信息、違規優待或公共資產獲得的優勢。
丁文明還提出,企業登記信息不足以反映真實的利益關係,名義持有人可能並非出資、經營或最終受益者。他認為,核查應依據客觀證據,對照經營登記、出資、資產、收入和交易信息,確認誰真正控制並受益,但不能僅憑家庭關係、借貸或出資支持就推斷存在隱匿持股。他還表示,如實申報資產不足以排除利益衝突,當出現與職務相關的利益時,有職權者須按規定報告,主管機關應評估風險並考慮安排他人處理相關工作。
原國會辦公廳副主任阮士勇表示,第224號規定為動員合法資源發展經濟增加了機會,但經營權須與各類黨員的身份職責相匹配。規定明確,非公共部門黨員可從事法律未禁止的經營活動,無須黨組織批准;對幹部、公務員、職員等群體則按相應條件和限制確定參與範圍。
阮士勇還指出,黨組織內部批准不能替代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手續,各級黨委不得在規定和書記處指導之外增設限制合法經營權的條件與手續。他建議明確高風險崗位和領域、批准權限、報告責任及控制措施,避免出現形式化的監督程序。
原內務部副部長阮進營警告,有職務和權力的黨員參與經營時可能出現“政策腐敗”,即把個人利益嵌入政策,或提出有利於本人及家庭企業的政策。他認為,鼓勵參與經濟活動仍須遵守公務道德和黨員行為規範,違規者應被嚴肅處理,並加強檢查監督。
報道稱,中央高度一致認為應把思維從“允許”轉向“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正當致富、為國家作貢獻。政治局要求黨員不得利用工作崗位干預居住地事務;由政治局和書記處管理的幹部須遵守更嚴格原則,不得投資設立經濟組織、持有股份或參與管理經營。
全部報道(2)
2026-10-20
越共第224號規定鼓勵黨員經商,專家提醒須防利益衝突
越共中央近期發佈第224號規定,將黨員從事經濟活動的政策取向從“允許”調整為“鼓勵、創造條件”,同時要求對權力運行和利益衝突加以控制。多名越南前官員和學者在解讀這一規定時提出,鼓勵黨員合法致富與防止以權謀私必須同步推進。 據越南電子報VTC News報道,原政府監察總署司長丁文明指出,黨員擁有的企業參與投標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違規,但如果同一人參與制定招標標準、…
越共頒佈第224號規定 由允許轉為鼓勵黨員經商
越共中央頒佈第224號規定,將黨員參與投資經營的政策取向從“允許”調整為“鼓勵”,同時要求明確不同群體黨員的權利邊界與利益衝突管控。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於2026年10月14日簽署該規定。越通社2026年10月20日刊發對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專家的訪談,解讀這一變化。 專家胡士玉(Hồ Sỹ Ngọc)在訪談中表示,從“允許”轉向“鼓勵與創造條件”是黨…
參考來源2家媒體 · 2篇媒體報道 ⌄
以上脈絡由越南中文社編輯部根據已收錄報道整理,原始資料見參考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