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已頒佈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第224號規定,政策取向由“允許”轉為“鼓勵”。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於2026年10月14日簽署該規定。越通社2026年10月20日刊發對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專家的訪談,對規定內容進行解讀。

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高級講師、博士胡士玉在訪談中表示,從“允許”轉向“鼓勵與創造條件”是黨建理論思維的一次突破。他認為,這一變化符合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相適應的規律,黨員群體集中了知識、管理能力和社會資源,鼓勵其以勞動、知識和管理才能合法經營,有助於釋放生產力。

該規定被定位為具體化越共政治局關於私營經濟發展的第68號決議。訪談提到,第68號決議確認私營經濟是國民經濟最重要的動力之一。胡士玉認為,黨員在經營活動中帶頭可產生示範效應,並有助於鞏固社會對私營經濟的信心。

規定同時要求明確不同群體黨員的權利、條件與界限,加強利益衝突管控。胡士玉在訪談中區分了兩類黨員:對私營領域的黨員和企業家,應創造條件、保護其合法所有權和經營自由;對公職人員黨員,則須防止利用信息優勢和行政權限設立“後院”企業,禁止將公權力商品化。

為落實規定,胡士玉提出三項制度建議:建立數字化收入與資產監控體系,要求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關聯人強制申報財產來源;細化公職人員在直接管理或參與政策制定領域投資的“禁區”;對操縱政策、洩露機密信息或借“鼓勵”政策牟利的行為設定有威懾力的經濟和刑事制裁。目前公開材料尚未提及配套實施細則或執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