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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2026年10月28日上午,越南國會繼續第二會期議程,就《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進行討論。該草案涉及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標準,公開發行證券的界定,以及託管銀行資格條件等內容。此前政府已表示,預計將在2026年10月會期提請國會通過該修訂法,以回應證券市場剛獲升級後的實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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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修訂背景與審議場合
2026年10月28日上午,越南國會繼續第二會期議程,就《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進行討論。該草案涉及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標準,公開發行證券的界定,以及託管銀行資格條件等內容。此前政府已表示,預計將在2026年10月會期提請國會通過該修訂法,以回應證券市場剛獲升級後的實踐要求。
法定代表人資格標準之爭
討論中,多位代表聚焦草案第1條第13、14款關於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標準的規定。代表蘇愛芳(芹苴市)提出,應區分戰略治理角色與專業執行職責,強制執業證書要求只適用於總經理(或經理)及直接分管專業的副總經理,不兼任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只需滿足民事行為能力及經濟、金融、銀行或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她同時指出,現行草案要求董事長具備從業年限、業務經驗和專業執業證書,混淆了戰略管理者與專業執行者的角色。
刪除行政處罰排除條款引發關切
另一爭議點是草案刪去了現行法關於最近6個月內因證券領域行政違法被處罰者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的規定。代表裴春海(海防市)質詢稱,這意味著草案接受曾受證券行政處罰的人出任總經理。代表杜德顯(胡志明市)和阮氏燕妮(永隆省)也表示,削減行政手續須與維護市場紀律和安全並行,建議保留該排除條件。
公開發行界定與國資退市銜接
代表阮海南(順化市)指出,現行法將一切使用大眾媒體的發售形式視為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條件要求企業盈利;但規範國有企業資本管理的法律要求退資須公開透明、通過拍賣進行,拍賣信息也須在大眾媒體公佈。他提出,虧損國企退資時若廣泛公佈拍賣信息,可能與公開發行及盈利條件相牴觸;若不公開,則難以保證透明、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風險。他建議釐清拍賣信息披露與公開發行證券的本質區別,並區分增發股票與轉讓現有股份的退資行為。
託管銀行資本安全與主管部門回應
代表陳英俊(胡志明市)就銀行託管業務登記條件提出,託管直接關係投資者資產,託管登記證也是銀行擔任投資基金監督銀行的前提,建議慎重對待最低資本充足率條件,可通過國家證券委員會與越南國家銀行之間的數據共享機制核查,並研究規定國家銀行在銀行不再滿足託管條件、尤其被採取早期干預或特別控制措施時及時通知證券委員會。財政部長吳文俊在解釋時強調保護投資者權益是完善制度的貫穿方向,並表示將完善規定確保機構符合安全標準,對新產品和沙盒機制明確範圍與監督機制,繼續完善對發行和股票、債券交易活動的全面檢查監督。
全部報道(2)
2026-10-28

越南國會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代表爭論受罰者能否任公司高管
越南國會正在討論《證券法》修訂草案,其中關於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的規定引發代表分歧。據越南之聲報道,草案擬取消一項限制:最近6個月內因證券領域行政違法被處罰者,不得擔任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部分代表認為,這一改動可能讓剛受處罰的人仍可出任關鍵管理職位。來自海防市的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對取消上述排除條款表示擔憂。…

越南國會討論證券法修訂草案,代表關注高管任職資格與國資撤資規定
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繼續第二會期議程,就《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進行討論。多名代表把焦點放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任職標準上,認為草案在放寬行政手續的同時,部分條款的鬆緊安排需要重新權衡。芹苴市代表蘇愛雲(Tô Ái Vang)提出,草案要求董事會主席具備從業年限、業務經驗和專業執業證書,混淆了戰略管理角色與專業執行角色。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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