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繼續第二會期議程,就《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進行討論。多名代表把焦點放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任職標準上,認為草案在放寬行政手續的同時,部分條款的鬆緊安排需要重新權衡。
芹苴市代表蘇愛雲(Tô Ái Vang)提出,草案要求董事會主席具備從業年限、業務經驗和專業執業證書,混淆了戰略管理角色與專業執行角色。她建議,強制執業證書只適用於總經理(或經理)及分管直接業務的副總經理;不兼任執行職務的其他法定代表人,只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並擁有經濟、金融、銀行或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她以九龍江三角洲為例說,當地正需要跨國集團投資物流基礎設施、陳 đề港和大型工業園區,這一調整可為企業保留用人彈性。
海防市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指出,現行《證券法》規定,提交申請前6個月內因證券領域行政違法被處罰者不得擔任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而草案刪去了這一人身條件。他表示,這意味著草案接受曾因證券領域行政違法被處罰的人出任總經理。多名代表贊同減少行政手續,但認為取消人身標準的理由尚不充分。
順化市代表阮海南(Nguyễn Hải Nam)提出公開發行認定與國企撤資程序之間的銜接問題。他說,2019年《證券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凡使用大眾媒體的發售形式均被視為公開發行證券,而第15條要求公開發行企業按規定盈利;與此同時,國企資本管理法律要求撤資公開透明、通過拍賣進行。他舉例說,虧損的國有資本企業撤資時,廣泛公佈拍賣信息可能觸碰公開發行及盈利條件,不公開又可能違背透明原則。他建議釐清拍賣信息披露與公開發行證券的本質區別,並區分增發股票與轉讓現有股份。
胡志明市代表陳英俊(Trần Anh Tuấn)就銀行證券託管登記條件發言。他說,現行法律要求銀行滿足最低資本充足率、最近一年盈利,並具備託管場所和設備。他贊同簡化手續,但認為最低資本安全條件應單獨考慮,因為託管直接關係投資者資產,託管登記證書也是銀行擔任投資基金監督銀行的前提。他建議通過國家證券委員會與越南國家銀行之間的數據共享機制檢查資本安全條件,並研究由國家銀行在銀行不再滿足託管條件、尤其被採取早期干預或特別控制措施時,及時通知國家證券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