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時間軸
4個節點按媒體發佈時間排列 · 向後翻頁查看較早報道 · 越南時間
來龍去脈
10月26日下午,越南國會分組討論《數據安全法》《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和《行政處罰法(修訂)》等法律草案。對於《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與會代表基本贊同修法的必要性,同時要求完善強制執行規定,確保可操作性、貼合實際,並保護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展開完整事件脈絡
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修法背景與討論安排
10月26日下午,越南國會分組討論《數據安全法》《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和《行政處罰法(修訂)》等法律草案。對於《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與會代表基本贊同修法的必要性,同時要求完善強制執行規定,確保可操作性、貼合實際,並保護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罰款上限擬大幅提高
草案提出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盾提高到15億越盾,組織從20億越盾提高到30億越盾。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認為,提高罰款對於處理嚴重、故意、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造成重大後果的違法行為是必要的,避免處罰缺乏威懾力;但罰款額度應與違法性質、程度相稱,尤其要考慮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的承受能力。胡志明市代表範慶豐蘭也提出,應結合居民實際收入考量罰款額度的合理性,並建議研究補充公益勞動形式。
斷電斷水斷網等強制措施受關注
草案擬補充在部分不執行處罰決定情形下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等措施。武文進指出,電、水、互聯網不僅服務生活,也是勞動工具和生計保障;若一個經營場所違法而停供影響共用系統的住戶,無辜者權益如何保護需要明確。他建議評估影響,規定核實共用基礎設施的責任、排除適用情形以及錯誤適用時的補救和賠償機制。範慶豐蘭也認為,切斷水電、互聯網或停止車輛檢驗等措施應慎重考慮,強制措施應與違法性質相稱,避免造成超出處理目標的影響。
暫緩出境須明確條件與告知
針對暫緩出境措施,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建議明確適用條件、決定權限、執行期限、告知義務和複核機制,優先採用對權利影響較小的措施,並規定確定潛逃風險的條件、事先通知責任以及義務履行完畢後立即終止的機制。他提出“不應讓民眾到了口岸才知道自己被暫緩出境”。胡志明市代表陳氏妙翠也建議嚴格規定暫緩出境條件,明確未繳罰款門檻、認定逃避風險的依據、決定權限、適用期限和告知責任,指出存在罰款或欠稅金額較低卻被限制出境、當事人甚至不知有欠款的情況。
其他爭議條款與目前狀態
討論還涉及延長行政處罰時效至3年、延長行政程序拘留時間、將部分行政處理措施權限下放至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以及電子監控不執行行為的處理等。阮玉山提出“不應以延長時效替代及時發現、處理的責任”;阮氏越娥認為預警數據只是檢查、核實的依據,不應自動視為對行為和過錯的結論。目前草案仍處於國會分組討論、收集意見階段。
全部報道(4)
2026-10-26

越南國會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擬將個人罰款上限提至15億越南盾
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將行政處罰的罰款上限從個人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即較現行規定上調50%。草案說明稱,提高上限旨在增強預防和威懾效果,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稱。來自廣治省的代表阮慶武反對將行政處罰時效從1年延長至3年,主張維持現行1年。他認為,延長時效與及時發現問題、迅速…

越南國會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代表關注暫緩出境等措施
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在分組討論中審議《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同時討論的還有《數據安全法》和《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兩個項目。與會代表基本贊同修法的必要性,並建議完善強制執行相關規定,確保措施可行、貼合實際,並保護組織與個人的合法權益。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在發言中表示,國家發展和社會秩序需要法律得到尊重,一切違法行為都應被公平、嚴肅處理;但選擇處理措施…

越南國會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擬提高罰款上限並擴大強制措施
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舉行分組討論,海防市以及諒山、河靜等省國會代表團的多名代表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發表意見。草案擬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罰款上限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新增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等強制措施,同時擴大限制權利措施的適用範圍。海防市代表武文進認為,提高罰款上限對於嚴懲嚴重、故意、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造…

越南國會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議員質疑個人罰款上限升至15億盾
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議員對提高罰款上限提出保留。草案擬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胡志明市代表團議員範慶豐蘭在第二組發言時表示,提高罰款確有威懾作用,但須以居民實際收入為依據,避免把違法者推入困境。範慶豐蘭以交通領域為例說,闖紅燈對汽車可罰1800萬…
參考來源4家媒體 · 4篇媒體報道 ⌄
中文解讀與全文在上方閱讀。以下按原文網址列出已採集的事件報道,包含未編譯為中文的來源;核對時可前往越南語或英語原站。
Quy định xử phạt cần gắn với khả năng thi hành của người dân
核對原文原文Xử lý vi phạm hành chính: Tăng tính răn đe, không để người vô can chịu thiệt
核對原文原文ĐBQH: Cân nhắc tính hợp lý mức xử phạt hành chính tối đa 1,5 tỷ đồng với cá nhân
核對原文原文ĐBQH: Không để người dân đến cửa khẩu mới biết bị tạm hoãn xuất cảnh
核對原文原文
以上脈絡由越南中文社編輯部根據已收錄報道整理,原始資料見參考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