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多名議員對提高罰款上限提出保留。草案擬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胡志明市代表團議員範慶豐蘭在第二組發言時表示,提高罰款確有威懾作用,但須以居民實際收入為依據,避免把違法者推入困境。

範慶豐蘭以交通領域為例說,闖紅燈對汽車可罰1800萬至2000萬越南盾,對摩托車罰400萬至600萬越南盾,並扣減駕照分數。她認為罰款額度應與收入和各國經濟條件相比較;若罰款超過車輛本身價值,違法者可能棄車,而車輛本是謀生工具,處罰影響會外溢到社會層面。她主張逐領域審查具體罰款標準,既保證威懾,又不給居民和企業造成不合理負擔。

在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範慶豐蘭表示,目標是讓違法者守法,而非使其完全喪失生產經營能力。斷電、斷水、斷網或停止車輛檢驗等措施應審慎考慮,尤其要避免令當事人活動全面停滯;強制措施須與違法性質相稱。她還建議研究對適當情形補充公益勞動形式,並針對企業關閉違法場所後另設新公司或借他人名義規避責任的做法提出處理辦法。

議員陳氏妙翠就草案第25條發言,要求明確從重、從輕情節的適用原則,使罰款額度依據違法程度確定,統一各執法機關做法並減少主觀因素。針對第74條,她要求嚴格規定對未執行處罰決定者採取暫停出境措施的條件,明確未繳罰款門檻、認定逃避風險的依據、決定權限、適用期限和告知責任。她提到,有罰款或欠稅金額不高者仍被限制出境,甚至不知自己有欠款,因而在辦完出行手續後產生費用和損失。

陳氏妙翠還提到社會保險領域企業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問題。她以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工作實踐說明,不少企業拖欠社保,處罰決定難以落實。她建議研究補充強制措施,必要時可要求稅務機關暫停企業使用電子發票,以提高處罰決定的執行效力並保護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