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通过修订黄金经营管理的法令,规定自10月16日起,客户在单日内买卖黄金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须依照非现金支付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完成交易。该内容载于修订第24/2012号法令的第390/2026号法令,由副总理阮文胜签署。
除支付方式外,新法令还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规则。已登记从事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活动,并与境外签订珠宝首饰黄金加工合同的企业,可由越南国家银行审议发放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国家银行每年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珠宝首饰黄金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珠宝首饰黄金出口情况报告,审议向外资企业发放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
法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处理并存储进口黄金原料的出口、进口、买卖、使用和库存数据,以及黄金原料买卖交易数据,并按国家银行总裁规定向国家银行连接和提供信息。黄金经营企业及商业银行须报告金条生产经营与买卖情况、黄金进出口情况、进口黄金原料的买卖使用与库存情况,以及获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情形下的加工合同、珠宝首饰黄金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等。
监管职责方面,国家银行将在黄金经营国家管理范围内,对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黄金原料进出口、许可证与限额及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口黄金原料的买卖使用和黄金经营活动开展检查监督。科技部则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珠宝首饰黄金和金条的国家标准,在生产、进口和流通环节检查管理珠宝首饰黄金、金条及黄金原料的计量与质量,并检定黄金经营企业的计量器具。
新法令同时废止此前关于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及买卖活动的规定。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发放的珠宝首饰黄金生产经营资格证,不再作为组织和个人从事珠宝首饰黄金生产活动的条件。对于法令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新发、修改或补充资格证申请,国家银行将终止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按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