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通過修訂黃金經營管理的法令,規定自10月16日起,客戶在單日內買賣黃金金額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須依照非現金支付相關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完成交易。該內容載於修訂第24/2012號法令的第390/2026號法令,由副總理阮文勝簽署。
除支付方式外,新法令還調整了黃金原料進出口規則。已登記從事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活動,並與境外簽訂珠寶首飾黃金加工合同的企業,可由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發放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國家銀行每年依據企業生產能力、加工合同或珠寶首飾黃金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珠寶首飾黃金出口情況報告,審議向外資企業發放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
法令要求建設信息系統,完整、準確處理並存儲進口黃金原料的出口、進口、買賣、使用和庫存數據,以及黃金原料買賣交易數據,並按國家銀行總裁規定向國家銀行連接和提供信息。黃金經營企業及商業銀行須報告金條生產經營與買賣情況、黃金進出口情況、進口黃金原料的買賣使用與庫存情況,以及獲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情形下的加工合同、珠寶首飾黃金出口合同執行情況等。
監管職責方面,國家銀行將在黃金經營國家管理範圍內,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證與限額及報告規定的執行情況、進口黃金原料的買賣使用和黃金經營活動開展檢查監督。科技部則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等相關部門,制定並公佈珠寶首飾黃金和金條的國家標準,在生產、進口和流通環節檢查管理珠寶首飾黃金、金條及黃金原料的計量與質量,並檢定黃金經營企業的計量器具。
新法令同時廢止此前關於珠寶首飾黃金生產、加工及買賣活動的規定。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發放的珠寶首飾黃金生產經營資格證,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珠寶首飾黃金生產活動的條件。對於法令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新發、修改或補充資格證申請,國家銀行將終止處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法律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