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关于黄金经营活动管理的第24/2012/NĐ-CP号法令。新法令规定,单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必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该门槛由此前第232/2025/NĐ-CP号法令规定的2000万越南盾下调至500万越南盾。
新规自10月16日起生效。根据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的第340/2025/NĐ-CP号法令,未按规定通过账户支付黄金买卖款项的行为,个人可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机构实施同一行为的罚款翻倍,即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这意味着自10月16日起,单日买卖黄金价值500万越南盾以上而以现金支付的个人,可能面临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行政处罚。
第390/2026/NĐ-CP号法令还修改了原料黄金进出口及黄金经营活动管理责任的部分内容。已登记从事珠宝首饰、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活动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在进口需求与已签合同相符的条件下,可获越南国家银行审议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
对于外资企业,越南国家银行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黄金珠宝工艺品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如有),审议签发年度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企业须依越南法律设立,登记从事珠宝首饰、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活动,且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
法令还规定部分黄金种类的进出口,包括粉末状、溶液状、焊料片状、金盐、丝状、管状原料黄金,半成品珠宝黄金,以及用于生产电子元件、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的黄金,按企业登记证书、海关法律及相关专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