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90号法令自10月16日起施行,规定客户单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必须采用转账、二维码扫码、银行卡或电子钱包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该法令由副总理阮文胜于10月16日签署,修订了关于黄金经营活动管理的第24号法令和第232号法令中的若干条款。

此前第232号法令设定的强制非现金支付门槛为单日2000万越南盾,新规将这一门槛下调至500万越南盾,降幅为四倍。这意味着更多中小额黄金交易被纳入非现金支付要求。

除支付方式外,第390号法令还取消了第24号法令中关于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及买卖活动的相关规定。越南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颁发的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组织和个人从事该类生产经营的条件;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新发、补发申请,国家银行将停止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法令同时修订了原料黄金进出口的部分规定。与外国合作方签有加工合同、从事珠宝和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的企业,可获考虑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进口量须与加工合同执行及产品出口需求相匹配。对外资企业,国家银行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出口情况,按年考虑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企业还须建立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存储进口原料黄金的进出口、买卖、使用和库存数据,并按规定连接、提供给国家银行。

在管理职责方面,法令补充了相关机构在黄金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国家银行负责检查黄金条生产、经营及黄金进出口活动;科技部负责制定并公布珠宝、工艺品黄金和黄金条的国家标准,同时对市场上流通的黄金进行质量和计量检查管理。10月16日前已签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原料黄金暂进复出许可及进出口限额,继续有效至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