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90號法令自10月16日起施行,規定客戶單日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必須採用轉賬、二維碼掃碼、銀行卡或電子錢包等非現金方式支付。該法令由副總理阮文勝於10月16日簽署,修訂了關於黃金經營活動管理的第24號法令和第232號法令中的若干條款。
此前第232號法令設定的強制非現金支付門檻為單日2000萬越南盾,新規將這一門檻下調至500萬越南盾,降幅為四倍。這意味著更多中小額黃金交易被納入非現金支付要求。
除支付方式外,第390號法令還取消了第24號法令中關於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及買賣活動的相關規定。越南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頒發的珠寶、工藝品黃金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類生產經營的條件;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新發、補發申請,國家銀行將停止處理並通知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
法令同時修訂了原料黃金進出口的部分規定。與外國合作方簽有加工合同、從事珠寶和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的企業,可獲考慮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進口量須與加工合同執行及產品出口需求相匹配。對外資企業,國家銀行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合同或出口情況,按年考慮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證。企業還須建立信息系統,完整準確存儲進口原料黃金的進出口、買賣、使用和庫存數據,並按規定連接、提供給國家銀行。
在管理職責方面,法令補充了相關機構在黃金經營活動中的責任:國家銀行負責檢查黃金條生產、經營及黃金進出口活動;科技部負責制定並公佈珠寶、工藝品黃金和黃金條的國家標準,同時對市場上流通的黃金進行質量和計量檢查管理。10月16日前已簽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原料黃金暫進復出許可及進出口限額,繼續有效至期限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