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继续第二会期议程,听取关于试行“不经定罪追缴和处理犯罪相关资产”机制决议草案的呈文与审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在呈文中表示,现行法律对不经定罪追缴、处理资产缺乏完整规定,实践中追缴困难、周期拉长,资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流失或贬值的风险。
据阮辉进介绍,草案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建立追缴机制:在依法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将资产追缴归国家。他强调,该试点机制不替代有足够依据时的刑事处理,而是补充一种处理犯罪来源资产的法律方式,同时须兼顾国家利益、尊重所有权并保护相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共3章22条,涵盖适用范围、对象与权限,以及追缴和处理的程序。适用条件明确为依法无法或无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权限方面规定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审理并决定资产处理的职责,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配合责任。程序上继承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针对不经定罪追缴的性质设置若干特别程序,以便各方及时提供证据、行使辩论权。资产来源认定、证据评估及善意第三人权益保障等,由法院依法审议决定。
草案规定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7年3月1日起实施,不适用于2027年3月1日0时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颁布该决议的必要性,基本赞同调整范围、适用对象、案件与资产范围、试点适用情形以及法院和检察院权限,并支持草案中关于对犯罪相关资产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在刑事案件终结有依据后及时防止资产被转移、流失。
不过,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具体规定在临时紧急措施适用不当造成损害时,各阶段由哪个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执行中的透明、明确和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