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繼續第二會期議程,聽取關於試行“不經定罪追繳和處理犯罪相關資產”機制決議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呈文中表示,現行法律對不經定罪追繳、處理資產缺乏完整規定,實踐中追繳困難、週期拉長,資產存在被轉移、隱匿、流失或貶值的風險。
據阮輝進介紹,草案擬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建立追繳機制:在依法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將資產追繳歸國家。他強調,該試點機制不替代有足夠依據時的刑事處理,而是補充一種處理犯罪來源資產的法律方式,同時須兼顧國家利益、尊重所有權並保護相關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共3章22條,涵蓋適用範圍、對象與權限,以及追繳和處理的程序。適用條件明確為依法無法或無法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權限方面規定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審理並決定資產處理的職責,以及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配合責任。程序上繼承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並針對不經定罪追繳的性質設置若干特別程序,以便各方及時提供證據、行使辯論權。資產來源認定、證據評估及善意第三人權益保障等,由法院依法審議決定。
草案規定試點期限為兩年,自2027年3月1日起實施,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0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頒佈該決議的必要性,基本贊同調整範圍、適用對象、案件與資產範圍、試點適用情形以及法院和檢察院權限,並支持草案中關於對犯罪相關資產採取臨時緊急措施的規定,以在刑事案件終結有依據後及時防止資產被轉移、流失。
不過,法律與司法委員會提出,應具體規定在臨時緊急措施適用不當造成損害時,各階段由哪個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以確保執行中的透明、明確和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