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10月18日上午向国会提请审议一项决议草案,拟试行不经定罪追缴和处理与犯罪相关资产的机制。草案允许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定追缴资产,以弥补国家损失。

草案将适用罪名限定为洗钱、侵犯经济管理秩序、贪污及其他职务犯罪。可追缴资产包括有合理证据表明与犯罪相关但非刑事案件物证的财产,以及由犯罪所得通过买卖、交易、转换形成的财产及其利息、利润和其他物质利益。

草案规定三种适用情形:刑事案件立案决定被撤销;刑事案件被暂停调查或暂停审理;刑事案件被终止调查或终止审理。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存在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决定,以及办案机关书面建议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附合理证据。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该委员会同意制定决议的必要性,并赞成规定临时紧急措施以及时防止资产转移。但他建议明确在错误适用临时措施造成损害时各阶段的赔偿责任,确保透明、明确和统一。

草案拟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不适用于2027年3月1日零时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追缴资产将上缴国库或交由有权国家机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