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24/2012/NĐ-CP号黄金经营活动管理法令。该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其中规定当日黄金买卖交易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客户须通过转账、扫码、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结算。这一门槛较此前第232/2025/NĐ-CP号法令规定的2000万越南盾明显下调。

除支付方式调整外,新法令还修改了黄金原料进出口许可条件。已登记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活动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可经越南国家银行审议获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前提是进口需求与已签合同相符。对于外资企业,国家银行将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如有),按年审议发放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在越南设立,并登记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活动,且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

法令同时规定,粉末、溶液、焊料、金盐、线材、管材等黄金原料及半成品首饰的进出口,按企业登记证、海关法和相关专门法律规定执行;用于生产电子元件、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的黄金亦适用相同规定。法令还废除了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规定,并补充相关部门职责:国家银行负责检查黄金条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活动,科技部负责制定并公布黄金首饰、工艺品和黄金条的国家标准,并检查、管理流通中黄金的质量和计量。

对于过渡安排,法令明确,2026年10月16日前已发放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黄金原料临时进口用于再出口产品的许可及进出口配额,继续有效至期满。此前由国家银行颁发的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组织和个人从事该生产活动的条件;10月16日后的新发、修改、补充和延期按本法令执行。对于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新发或补充申请,国家银行将停止处理并通知提交组织和个人,已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