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继续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司法部长黄清松就《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作呈文。草案提出将个人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的预付款比例从现行水平提高至起始价的20%至50%,并补充规定:已提交合格材料、缴纳预付款并实际出席拍卖会的参与者,视为同意以不低于起始价的价格出价。政府方面表示,此举旨在限制无真实购买需求却参与拍卖牟利的“托儿”现象。

草案还收紧了对中标后放弃者的处理。个人中标住宅用地使用权后“弃标”的,将被禁止再次参与该类拍卖,这一规定是把第66.11/2026/NQ-CP号决议的相关内容法律化。此外,中标者若违反《资产拍卖法》或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拍卖结果被取消,将不得取回已缴纳的保证金,以保障其履行因拍卖结果被取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草案同时提出简化部分低价或需快速处理资产的拍卖程序,并对部分资产类型补充线上拍卖形式。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代表审查机构作报告时指出,50%的最高预付款比例偏高,可能影响参与拍卖的可及性、资金成本和竞争程度。审查机构建议补充具体数据,评估高价出价后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以及提高预付款的实际效果,并说明选择20%至50%区间及区间内具体标准的依据,确保防範违规与保障拍卖竞争之间的平衡。

围绕拍卖结果取消后的法律后果,审查机构要求明确善意买受人的保护范围,特别是买受人已足额付款、接收资产或已办理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拍卖结果才被取消的情形。审查机构还提出,应补充资产所有人取消签约、撤销买卖合同、不批准或撤销中标结果决定时的对应法律后果,并继续完善相邻出价人的确定机制,尤其是两人以上出价相同的情况,建议以出价时间或可核验的技术数据作为客观标准,无法确定时可采用公开抽签方式,以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