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分组讨论《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政府提出将个人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的预缴定金比例提高至起拍价的20%至50%,以遏制抬价后弃标(即“弃定金”)现象。多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指出,这一区间幅度过大,最高档可能把真正有住房需求的普通民众挡在门外。

国会常务副主席杜文战表示,现实中一对父母若想在城郊或农村为分居的子女买一块约15亿越南盾的住宅用地,按50%计算需预付约7.5亿越南盾,必须去银行取钱或变卖其他资产,十分困难;而对投机者来说,几亿甚至几十亿越南盾的定金都很容易拿出。他建议对本地有真实需求的竞拍者与外地竞拍者设定不同的定金标准。

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谢氏燕表示,提高定金有助于强化参与者责任、防止高价抬市后弃标,但若定金过高,真正有购房需求、具备财力却一时拿不出大笔现金的人可能无法参与,“反弃标的目标只实现一部分,拍卖的竞争程度反而下降”。她主张不应只靠提高定金对所有参与者设财务门槛,可研究按资产价值、拍卖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具体比例,而非让资产方在20%至50%间自行选择。

同奈市代表黎女垂杨也认为50%的上限过高,大额地块的参与者需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占用大笔资金,会降低真实需求者的参与可能和拍卖竞争度,影响土地资源开发效率。她建议将定金上限下调至起拍价的30%,配合银行信贷机制,既吸引真实需求者,又提高拍卖的可及性与竞争性。

杜文战还指出,同一地区或同类资产拍卖中,存在组织和个人多次中标、中标资产量很大的情况,他质疑拍卖是否足够客观、透明、准确,并认为政府呈文中提到的串通压价“并非少数”。谢氏燕也表示,仍存在串通、压价、抬价后弃标牟利、扰乱市场等现象,修法既要堵漏洞、防消极,也要保障拍卖公开、竞争、平等并尊重参与者的决定权。

草案还规定,无人出价或所有出价均无效时,由拍卖师以抽签方式确定以起拍价成交的中标人,拒绝抽签者视为撤回出价。谢氏燕认为该规定不尽合理:报名、到场和实际出价是三件不同的事,到场不等于出价,参与者查看拍卖进程、资产状况或自身财力后决定不出价属正常权利;她主张只有出现有效出价才形成价格,若无有效出价应认定拍卖不成交并依规重新组织,而非以抽签替代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