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资产拍卖法(修订)》等三项法律草案的呈文。司法部部长黄清松受总理委托介绍,该修订草案共7章64条,旨在继承现行有效规定并克服拍卖活动中的不足,提高国家管理效力。草案对拍卖程序、竞买人权利义务、拍卖师职业组织以及竞得人责任等作出修改补充。
草案第56条新增规定,个人竞得国家交付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后,违反拍卖成交款支付义务,导致拍卖结果批准决定被取消的,将视违规性质和程度,被禁止在全国范围内参与该类资产拍卖6个月至5年。有权批准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的机构即为作出禁拍决定的机构,决定须送达当事人及相关机构,并报送司法部、在国家资产拍卖门户网站公示。
为遏制“托儿”和无意实际购买却参与竞拍牟利的情况,草案规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缴纳保证金并出席拍卖会的竞买人,即被视为同意以不低于起始价的价格出价。同时,个人住宅用地拍卖的预缴保证金比例拟从现行水平提高至起始价的20%至50%,该规定系将政府第66.11/2026号决议相关条款法律化。草案还补充规定,竞得人若违反拍卖法或相关法律导致拍卖结果被取消,将不予退还保证金,以保障损害赔偿责任履行。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报告中指出,提高保证金比例旨在增强参与者责任、限制出价过高却不履行义务的现象,但50%的上限相对较高,可能影响参与拍卖的可及性。他建议补充具体数据和评估,说明高价弃拍的实际状况及提高保证金的效果,并明确选择20%至50%区间的依据和具体标准,确保防违规要求与拍卖竞争性相称。对于起始价2亿越南盾以上全民所有制资产强制在线拍卖的规定,审查报告也建议进一步说明实践和科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