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分组讨论《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时,政府提议将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的预缴定金比例提高至起始价的20%至50%。国会常务副主席杜文战在讨论中表示,这一区间幅度过大,需慎重考虑。他以一块价值约15亿越南盾的住宅用地为例指出,若按50%缴纳定金,意味着参与者需一次性拿出约7.5亿越南盾,这对真正有住房需求的家庭而言十分困难,往往需要从银行取款或变卖其他资产。

杜文战进一步指出,对于投机者而言,数亿越南盾的定金并不构成障碍。他建议在住宅用地拍卖中,对本地有实际需求的居民与外地参与者设定不同的定金标准。国会代表谢氏燕也表达了类似担忧,认为过高的定金虽能部分实现反弃标目标,但会降低拍卖的竞争程度,使有购房意愿但缺乏大额现金的人无法参与。她建议不要仅靠提高定金来设置财务壁垒,而应结合资产价值、拍卖性质和风险程度制定具体标准。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杨则建议将定金上限下调至起始价的30%。她认为,对于高价值地块,参与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需占用大量资金,这会削弱实际需求者的参与能力,影响土地资源的开发效率。她表示,30%的比例配合银行信贷机制,既能吸引真正有需求者,也能提高拍卖的竞争性。

讨论中,多位代表还指出拍卖市场存在串通压价、抬价后弃标等乱象。杜文战表示,同一地区或同类资产拍卖中,常有组织或个人频繁中标、中标数量巨大,而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人却被排除在外,部分拍卖师还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谢氏燕也认为,此次修法既要堵塞漏洞、防范消极行为,也要确保拍卖公开、竞争、平等,并尊重参与者的决定权。

针对草案中“无人出价或所有出价均无效时,由拍卖师抽签确定中标者,以起始价成交”的条款,谢氏燕表示该规定不尽合理。她指出,报名参拍、出席拍卖会和实际出价是三件不同的事,出席者可能基于现场情况、资产条件或自身财力决定不出价,这是参与者的正常权利。她建议规定只有作出有效出价行为才形成出价,若没有任何有效出价,应认定拍卖不成功并按规定重新组织,而不应以抽签替代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