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继续第二会期议程,就《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政府总理黎明兴在分组讨论中表示,修订该法须与相关法律保持同步统一,尤其要与土地价格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相衔接,并确保在现实中可执行。

黎明兴说,政府已指示司法部研究并吸收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说明修法的必要性以及加强国家管理的目标。对于草案中部分内容拟提前生效的建议,政府已责成司法部牵头,会同各部委准备细则文件,确保其与提前生效的内容同时施行;同时把指导性内容整合进一份文件,尽量减少配套文件数量,并制定对各部门、地方的培训计划。

黎明兴提请国会代表继续研究审议中仍有不同意见的问题,重点集中在四组内容:适用范围与拍卖机构的选择;参与、出价与保证金;在线拍卖与加价幅度;拍卖结果的撤销与善意买受人保护。他表示,这些规定应与《土地法》《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和《招标法》紧密衔接。

在土地领域,黎明兴举例说,《土地法》要求国家加强地价管理,组织拍卖须遵守程序手续,并与地价确定的规定相结合,其中包括地方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按地价框架和系数作出决定的责任。他表示,专业机构将发布细则,但最重要的目标是管理和调控地价与房地产市场。

黎明兴还表示,控制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价格,是让低收入劳动者能够购买社会住房或长期租房的一贯主张。《土地法》规定有些情形必须拍卖或招标,而程序手续依《资产拍卖法》和《招标法》执行,因此须仔细审查,确保规定统一、同步且可行;若法律和指导文件不够完整、具体、清晰,地方在执行中会遇到许多困难。

同一场分组讨论还涉及《收养法》修订草案,多数代表同意草案及时制度化关于加强儿童照料保护、特别是特殊境况儿童保护的主张,逐步从集中照料转向家庭和社区环境照料,以儿童权利和最佳利益为核心。

代表许德越(谅山)提出,应区分养父母须服刑的刑期与程度,避免机械终止收养关系。他认为,养父母被判短期徒刑、家庭仍有经济条件并由祖父母或亲属代为照料、且养父母与养子女感情深厚时,一律终止收养可能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失去稳定的家庭环境,建议改为须服刑三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以致无法继续履行照料抚养义务的情形,并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全面评估。

关于征求儿童意见的年龄,许德越肯定草案将须征得同意的年龄从满9岁降至满7岁,与《儿童法》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相符,但认为7至12岁儿童心理尚不成熟、易受影响或恐惧,建议在法律中补充原则性规定:征求满7岁儿童意见须采用友好方式,符合其年龄心理生理特点,并有社会工作者或心理专家协助,确保儿童意见完全自愿、不受强加或引导。

在收养人条件方面,许德越认为限制收养权应仅适用于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并建议补充规定,禁止因家庭暴力防治和侵害儿童行为被行政处理的人收养儿童。针对养父母患重病作为终止收养依据,他称这一规定“机械”,患重病不等于完全丧失照料抚养能力,建议仅在重病实际导致养父母无力照料抚养时考虑该依据,并明确各类依据对应的请求权主体,避免法院受理时无所适从。

代表范秋青(海防)持相同观点,建议删除将患重病作为终止收养关系独立依据的规定。她援引卫生部第50/2024/TT-BYT号通知所列38种重病指出,其中部分疾病仍可长期控制治疗,如癌症、艾滋病、2型糖尿病、肾衰竭或器官移植后,患者仍可维持生活并履行家庭照料责任。她建议,仅在养父母实际无力照料抚养、适当支持措施无法保障安全照料、且法院认定终止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才终止收养,不因养父母患病或残疾而终止。

范秋青还建议区分临时照料与认定儿童符合被收养条件,确保每例按各自法律依据处理;将健康指导、评估和支持扩大到所有被安排收养的儿童,而不限于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规定卫生部负责指导评估所有被收养儿童的健康状况和照料需求,包括生活在家庭中的儿童,并补充将儿童健康与发展需求同收养人承受能力进行对照的要求,在决定收养前向收养人提供儿童健康状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