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19日上午分组讨论《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国会常务副主席杜文战在发言中表示,土地拍卖领域出现无实际用地需求者中标、真正需要用地者反而被排除在外的现象,部分拍卖师存在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些因素使拍卖结果失真。
杜文战引述政府提交的草案说明称,少数案件中仍存在串通压价行为,且手段日益复杂。但他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少数”。他还指出,在同一地区或同类资产拍卖中,某些组织和个人频繁中标,中标次数和资产规模均较大。他提出,此次修法应确保每场拍卖透明、客观,兼顾国家与参与各方的利益。
草案拟将个人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的预缴定金比例定为起始价的20%至50%,现行第66.11/2026/NQ-CP号决议规定的区间为10%至50%。杜文战认为这一区间幅度过大,需慎重考虑。他举例说,父母想为子女在城郊或农村购买一块约15亿越南盾的住宅用地,若须预付50%即约7.5亿越南盾,真正有需求者将面临很大困难;而对投机者而言,数百万乃至数十亿越南盾的定金则较为容易筹措。他建议对本地有实际居住需求者与外地人适用不同的定金标准。
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谢氏燕赞同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出高价后弃标”的行为,但要求审慎考虑20%至50%的定金比例。她解释说,定金过高可能使真正有购房用地需求、具备财务能力但缺乏大额现金的人无法参与,防弃标目标虽部分实现,拍卖竞争程度却会下降。她以起始价数十亿越南盾的地块为例指出,50%定金已是一笔巨款,若普遍适用,参拍条件可能成为民众的较高门槛。
谢氏燕建议政府进一步说明选择20%下限的实践依据,提供弃标行为集中于哪些资产类型、价格区间及比例的数据,并评估提高定金对参拍人数的影响。她认为不应仅靠提高定金来防弃标,还应依据资产价值、拍卖性质和风险程度制定具体标准,不宜让资产所有者自行在20%至50%之间选择而缺乏明确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