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举行小组讨论,审议《资产拍卖法(修订)》《收养法》和《律师法(修订)》等法案。总理黎明兴以海防市国会代表身份参加讨论,就《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提出四组需继续仔细审视的问题:适用范围与拍卖机构选择;参与拍卖、出价与预付款;在线拍卖与竞价阶梯;取消拍卖结果与善意买受人权益保护。他表示,这些内容与其他多部法律直接关联,需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同步。
黎明兴指出,对于土地使用权类资产,拍卖程序与土地管理专业法律规定紧密相关,土地法要求加强国家对土地价格的管理。土地使用权拍卖须与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价格确定和决定机制相结合,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和有权机关的责任。但他强调,最重要的是实现最终目标:国家必须管理和调控土地价格与房地产市场。
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黎明兴表示贯穿始终的目标是控制房价,尤其是针对政策对象、低收入者、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住房。他说,对这些细分市场必须严格管理价格,防止出现不合理突然涨价;只有管理和调控好市场,政策对象、低收入者和普通劳动者才能通过购买社会住房或长期租赁获得住房。对于高端房地产,可按市场需求发展,但最重要的仍是控制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价格。
黎明兴还要求,土地使用权拍卖、向投资者交地等程序及政策机制须与《土地法》《住房法》和《房地产经营法》同步实施,法律规定应置于统一整体中。关于法律生效时间,他表示草案建议部分规定提前生效,政府已责成司法部主持准备详细规定文件,确保与法律同步生效,并审查整合指导内容以减少过多指导文件,同时主动制定培训计划。
讨论中,兴安省代表阮文辉就弃标和异常出价行为的制裁提出意见。他认为草案规定对因违反付款义务导致拍卖结果被取消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和矿产开采权中标人,视情节禁止6个月至5年全国范围参与拍卖,是进步。但他指出,对于弃标者须偿还重新组织拍卖实际发生费用的建议,起草机关以重新组织拍卖并非总由中标人行为导致、损失范围难以确定为由未予采纳。他建议补充确定实际、合理、有凭证且与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赔偿责任原则,并明确禁止参与拍卖的根据、权限和程序。
宣光省代表王氏香就拍卖资产信息责任划分提出意见。她表示,草案第22条规定拍卖机构接收资产所有人提供的信息资料,除未按合同充分准确告知价值质量信息外,不承担资产价值质量责任;资产所有人对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她认为这一表述未区分资产价值质量责任与信息义务违责任,建议修改为:不承担资产价值质量责任不排除拍卖机构违反信息义务时的责任;服务合同不得排除或缩小法律规定的强制信息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