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舉行小組討論,審議《資產拍賣法(修訂)》《收養法》和《律師法(修訂)》等法案。總理黎明興以海防市國會代表身份參加討論,就《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提出四組需繼續仔細審視的問題:適用範圍與拍賣機構選擇;參與拍賣、出價與預付款;在線拍賣與競價階梯;取消拍賣結果與善意買受人權益保護。他表示,這些內容與其他多部法律直接關聯,需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與同步。
黎明興指出,對於土地使用權類資產,拍賣程序與土地管理專業法律規定緊密相關,土地法要求加強國家對土地價格的管理。土地使用權拍賣須與土地法規定的土地價格確定和決定機制相結合,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和有權機關的責任。但他強調,最重要的是實現最終目標:國家必須管理和調控土地價格與房地產市場。
在房地產市場管理方面,黎明興表示貫穿始終的目標是控制房價,尤其是針對政策對象、低收入者、社會住房和租賃住房的住房。他說,對這些細分市場必須嚴格管理價格,防止出現不合理突然漲價;只有管理和調控好市場,政策對象、低收入者和普通勞動者才能通過購買社會住房或長期租賃獲得住房。對於高端房地產,可按市場需求發展,但最重要的仍是控制社會住房和租賃住房價格。
黎明興還要求,土地使用權拍賣、向投資者交地等程序及政策機制須與《土地法》《住房法》和《房地產經營法》同步實施,法律規定應置於統一整體中。關於法律生效時間,他表示草案建議部分規定提前生效,政府已責成司法部主持準備詳細規定文件,確保與法律同步生效,並審查整合指導內容以減少過多指導文件,同時主動制定培訓計劃。
討論中,興安省代表阮文輝就棄標和異常出價行為的制裁提出意見。他認為草案規定對因違反付款義務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和礦產開採權中標人,視情節禁止6個月至5年全國範圍參與拍賣,是進步。但他指出,對於棄標者須償還重新組織拍賣實際發生費用的建議,起草機關以重新組織拍賣並非總由中標人行為導致、損失範圍難以確定為由未予採納。他建議補充確定實際、合理、有憑證且與違規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費用賠償責任原則,並明確禁止參與拍賣的根據、權限和程序。
宣光省代表王氏香就拍賣資產信息責任劃分提出意見。她表示,草案第22條規定拍賣機構接收資產所有人提供的信息資料,除未按合同充分準確告知價值質量信息外,不承擔資產價值質量責任;資產所有人對提供的信息資料承擔法律責任。她認為這一表述未區分資產價值質量責任與信息義務違責任,建議修改為:不承擔資產價值質量責任不排除拍賣機構違反信息義務時的責任;服務合同不得排除或縮小法律規定的強制信息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