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分组讨论《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时,要求厘清旅游区、遗产区经营权拍卖的法律依据、收费权限与保护责任。宁平省国会代表裴文孟提出,拍卖成交价不应成为随意提高游客门票费用的依据,资源开发须与遗产和景观保护、社区利益相结合。

裴文孟指出,现行法律已为公共资产开发提供部分依据:《公共资产管理与使用法》规定了基础设施使用权收费权转让、经营权出租及与升级扩建投资挂钩的有期限经营权转让;《旅游法》规定旅游景点收费须依法进行;《文化遗产法》允许将遗产用于经营、服务和旅游,但须遵守一定要求和限制。他认为问题在于必须明确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并确保各法之间的同步,不能仅凭基础设施开发的通用规定,就推断所有旅游区、遗产区都可整体移交经营权或收费权。

他提到,一个旅游区可能同时包含遗迹、自然景观、土地、供参观使用的公共资产以及分属不同主体的服务设施,每类资产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因此在组织拍卖前,须具体确定哪些资产、哪些权利可以移交,由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开发范围和期限如何限定。他建议审查草案第3条、第5条,明确与专门法律的衔接,避免地方自行认定或从尚不完整的规定中扩大解释权限。他强调,中标者并不当然拥有建设、改变功能、干预遗迹景观的权利,也不能取代国家对遗产的管理责任。

在收费问题上,裴文孟要求区分服务设施出租、基础设施经营权出租、收费权转让,以及委托企业代售门票、代收费用等不同安排。企业受委托售票收费时,须明确其只是提供收款服务并获取服务费用,还是在法律允许机制下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收费权转让;组织收费的权利不等于自行决定收费标准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当然享有全部收入。他还提出,应把依法收取的门票费与运输、讲解、体验等服务价格分开,多项费用合并为一张票并不改变各笔收入的法律性质。

裴文孟主张,拍卖成交价是权利受让方按方案和合同承担的资金义务,不是随意提高游客费用的依据。他建议拍卖文件公开开发范围、允许功能、期限、游客量限制、环保要求、维护义务和资产交接条件,这些条件须有法律依据、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平等适用,避免附加随意要求限制竞争。他还要求明确起拍价和长期经营权资金义务的确定方式,认为经营权价值取决于期限、可享有收入、运营成本、维护义务和保护限制,定价须有充分数据,避免公共资产流失,或形成财务压力促使受让方过度开发。

此外,他要求具体规定检查监督责任、电子票机制、收入核对、资产保护义务、违规处理、合同终止及经营期满交接,并在合同中预设有权机关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减免政策或为保护遗产和安全限制参观时的处理方式,相关原则须事先公开,避免拍卖后随意协商改变原有利益和竞争条件。他还提出区分资产经营权拍卖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下的投资者选择,选择方式须依据交易性质、资产类型和适用法律,不能仅因存在投资义务就断定须转为招标或公私合作;对正在履行的合同,应有适当过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