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分组讨论《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时,集中就住宅用地拍卖定金比例、竞拍人弃标处理以及无有效报价时的中标确定方式提出意见。讨论围绕如何既遏制“抬价后弃标”和串通压价,又不把有真实住房需求的买家挡在竞拍之外。
草案拟将个人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的预缴定金,从现行相当于起拍价5%至20%的区间,提高到20%至50%。宁平省国会代表陈文凯表示,这一调整依据政府第66.11/2026号决议,该决议有效期至2027年2月底。他以起拍价20亿越盾的地块为例,若按50%执行,参拍者仅取得竞拍资格就需准备10亿越盾。
陈文凯认为,财务门槛提高后,首先受影响的可能不是投机者,而是有真实住房需求的家庭、年轻劳动者和长期积蓄购房者;参拍人数减少还可能削弱竞争,进而影响成交价和地方财政收入。他还指出,20%至50%的区间过宽,若缺乏明确标准,具体比例的决定可能过多取决于资产处置方的主观意志。
就“抬价后弃标”问题,陈文凯认为按起拍价计算定金未必能击中要害:参拍者可能报出数倍于起拍价的价格制造虚高价位,随后弃标,此时定金即使数额较大,也可能与扰乱市场的后果不相称。他建议将个人住宅用地拍卖定金改为最低20%、最高30%,具体比例依据起拍价、地块数量、起拍价与当地市场地价差距、当地欠缴款项违约情况等确定,并写入拍卖规则。
他还建议补充付款保障机制:中标价达到起拍价两倍以上的,中标人须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拍卖系统的电子支付方式,额外缴纳中标价与起拍价差额的10%;逾期未缴视为拒绝成交结果,不予退还定金,并按草案第56条处理。未中标者的定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退还,逾期须支付利息;拍卖执业机构须将定金水平、参拍人数、成交价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更新至国家资产拍卖门户。
顺化市国会代表阮海南则对草案第28条第7款提出异议。该款规定,参拍者被视为同意至少按起拍价出价;若无人出价或所有报价均无效,拍卖师以抽签方式按起拍价确定中标人,拒绝抽签者被视为撤回报价且不退定金。阮海南认为,尚未有有效报价的人仍可能被选为中标人,抽签虽确定了人选,却未充分说明其购买资产义务的成立依据。
阮海南提出,应区分“参加拍卖会”与“作出有效报价”,防止故意不报价阻碍拍卖是必要的,但不能一概把没有有效报价视为阻碍行为。他建议在中标确定上以有效报价或接受有效价格为基础,否则按拍卖不成功处理;若保留按起拍价承诺购买的机制,法律须明确承诺的成立方式、效力以及可退还定金的情形。他还建议厘清拍卖结果撤销时的退款责任、期限、资产处理、合理费用和赔偿义务,并区分尚未批准结果与买受人已付款并接收资产的情形。
陈文凯在讨论中表示,《资产拍卖法》施行近十年来已举行超过33.6万场拍卖,修法应着力处理选民关切的串通压价和抬价后弃标两类问题。他主张推进全流程在线拍卖、公开数据、降低参拍成本,并以成交结果、付款义务和违约数据作为政策评估依据。阮海南则建议审查近亲属及存在支配关系企业的参拍条件,明确申报、核查和错误信息处理责任,并限定资产拍卖委员会的设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