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集中就住宅用地拍賣定金比例、競拍人棄標處理以及無有效報價時的中標確定方式提出意見。討論圍繞如何既遏制“抬價後棄標”和串通壓價,又不把有真實住房需求的買家擋在競拍之外。
草案擬將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預繳定金,從現行相當於起拍價5%至20%的區間,提高到20%至50%。寧平省國會代表陳文凱表示,這一調整依據政府第66.11/2026號決議,該決議有效期至2027年2月底。他以起拍價20億越盾的地塊為例,若按50%執行,參拍者僅取得競拍資格就需準備10億越盾。
陳文凱認為,財務門檻提高後,首先受影響的可能不是投機者,而是有真實住房需求的家庭、年輕勞動者和長期積蓄購房者;參拍人數減少還可能削弱競爭,進而影響成交價和地方財政收入。他還指出,20%至50%的區間過寬,若缺乏明確標準,具體比例的決定可能過多取決於資產處置方的主觀意志。
就“抬價後棄標”問題,陳文凱認為按起拍價計算定金未必能擊中要害:參拍者可能報出數倍於起拍價的價格製造虛高價位,隨後棄標,此時定金即使數額較大,也可能與擾亂市場的後果不相稱。他建議將個人住宅用地拍賣定金改為最低20%、最高30%,具體比例依據起拍價、地塊數量、起拍價與當地市場地價差距、當地欠繳款項違約情況等確定,並寫入拍賣規則。
他還建議補充付款保障機制:中標價達到起拍價兩倍以上的,中標人須在拍賣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在線拍賣系統的電子支付方式,額外繳納中標價與起拍價差額的10%;逾期未繳視為拒絕成交結果,不予退還定金,並按草案第56條處理。未中標者的定金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轉賬退還,逾期須支付利息;拍賣執業機構須將定金水平、參拍人數、成交價及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更新至國家資產拍賣門戶。
順化市國會代表阮海南則對草案第28條第7款提出異議。該款規定,參拍者被視為同意至少按起拍價出價;若無人出價或所有報價均無效,拍賣師以抽籤方式按起拍價確定中標人,拒絕抽籤者被視為撤回報價且不退定金。阮海南認為,尚未有有效報價的人仍可能被選為中標人,抽籤雖確定了人選,卻未充分說明其購買資產義務的成立依據。
阮海南提出,應區分“參加拍賣會”與“作出有效報價”,防止故意不報價阻礙拍賣是必要的,但不能一概把沒有有效報價視為阻礙行為。他建議在中標確定上以有效報價或接受有效價格為基礎,否則按拍賣不成功處理;若保留按起拍價承諾購買的機制,法律須明確承諾的成立方式、效力以及可退還定金的情形。他還建議釐清拍賣結果撤銷時的退款責任、期限、資產處理、合理費用和賠償義務,並區分尚未批准結果與買受人已付款並接收資產的情形。
陳文凱在討論中表示,《資產拍賣法》施行近十年來已舉行超過33.6萬場拍賣,修法應著力處理選民關切的串通壓價和抬價後棄標兩類問題。他主張推進全流程在線拍賣、公開數據、降低參拍成本,並以成交結果、付款義務和違約數據作為政策評估依據。阮海南則建議審查近親屬及存在支配關係企業的參拍條件,明確申報、核查和錯誤信息處理責任,並限定資產拍賣委員會的設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