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电子报近日刊出主管部门答复,明确国家出租土地、承租方一次性缴纳全期租金时,土地租金的计价依据。答复援引《土地法》第160条第1款b项,将“国家出租土地并一次性收取全期租金”列为适用具体地价的情形,但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取得的情形除外。

这一口径与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及政府第49/2026/NĐ-CP号法令相衔接。决议第7条第1款规定,土地价格表是计算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依据之一;但该条同时规定,无法适用土地价格表的情形应按《土地法》确定具体地价。第49/2026/NĐ-CP号法令第5条第3款则明确,按《土地法》及第254号决议确定具体地价的场合,依照《土地法》和第71/2024/NĐ-CP号法令(已经第151/2025/NĐ-CP号、第226/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执行。

对于第254号决议2026年1月1日生效前已进入具体地价适用程序、但主管机关尚未发布具体地价决定的个案,决议第7条第4款给出过渡安排:省级人民委员会可决定按该决议规定确定地价,或继续按《土地法》确定具体地价。若选择按决议计价,则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计算时点,为主管机关备齐按决议计算所需全部依据之时。

提出询问的是一名来自多乐省的居民,其关注点在于第254号决议生效后新发生的一次性缴纳全期租金情形,究竟按具体地价还是按土地价格表乘以地价调整系数计价。主管部门在答复中未就个案给出单一结论,而是说明上述法律框架,并建议当事人联系其土地所在地的国有土地管理职能机关,按法律规定获得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