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3日下午分组讨论《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讨论中,学校、医院供餐服务的免税安排成为焦点之一。国会主席陈青敏提出三项要求:准确界定免税对象,明确非营利机构的认定标准和免税所得的计算方式,并建立防范骗税、逃税的监管机制。

围绕学校供餐,有意见担心企业会把免税政策套用到本单位以外的经营活动上。陈青敏建议研究由学校、医院对在本单位实际提供供餐的活动出具确认,税务机关据此考虑免税,单位以外的经营活动仍须履行相应纳税义务。他还提出,应建立单独核算免税供餐活动收入、成本和所得的机制,否则在税务检查中难以确定免税所得,尤其是对同时开展多项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越南中小型企业协会主席阮文胜从经营实践出发,要求审慎界定“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概念及配套税收优惠。他认为,办学通常需要大量投资,有财力者可以出于慈善或社会目标办校,但不应仅凭组织方式或单位自我声明就默认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均为非营利。他警告,规定不严密可能产生转移定价、利用政策造成教育机构之间纳税义务不平等的问题,并建议明确“非营利学校”概念,若缺乏足够严格的区分标准则应删除。

永隆省妇联主席阮氏金钗指出,直接享受免税的是供餐企业和个人,学生、病人是否真正受益取决于执行方式。如果餐价没有更合理、份量和质量没有改善,免税额可能只是增加供餐方的利润。她建议评估免税方案相对于直接补贴餐食的效果,或结合两种形式;若选择免税,需通过餐价、份量、质量和食品安全建立跟踪评估实际收益的机制。她说,政策效果应以学生、病人实际获得的利益来衡量,而不只是看有多少单位获得免税。

阮文胜还就个人所得税提出,现行规定下无受抚养人的劳动者月工资薪金合计低于150万越盾(年186万越盾)无须纳税;以一个有两名劳动者和两名受抚养人的家庭计算,月收入低于4340万越盾(年5.208亿越盾)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他据此建议,将个人、经营户的应税收入门槛从现行每年10亿越盾提高到至少每年20亿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