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下午分組討論《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討論中,學校、醫院供餐服務的免稅安排成為焦點之一。國會主席陳青敏提出三項要求:準確界定免稅對象,明確非營利機構的認定標準和免稅所得的計算方式,並建立防範騙稅、逃稅的監管機制。
圍繞學校供餐,有意見擔心企業會把免稅政策套用到本單位以外的經營活動上。陳青敏建議研究由學校、醫院對在本單位實際提供供餐的活動出具確認,稅務機關據此考慮免稅,單位以外的經營活動仍須履行相應納稅義務。他還提出,應建立單獨核算免稅供餐活動收入、成本和所得的機制,否則在稅務檢查中難以確定免稅所得,尤其是對同時開展多項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越南中小型企業協會主席阮文勝從經營實踐出發,要求審慎界定“非營利民辦教育機構”概念及配套稅收優惠。他認為,辦學通常需要大量投資,有財力者可以出於慈善或社會目標辦校,但不應僅憑組織方式或單位自我聲明就默認所有民辦教育機構均為非營利。他警告,規定不嚴密可能產生轉移定價、利用政策造成教育機構之間納稅義務不平等的問題,並建議明確“非營利學校”概念,若缺乏足夠嚴格的區分標準則應刪除。
永隆省婦聯主席阮氏金釵指出,直接享受免稅的是供餐企業和個人,學生、病人是否真正受益取決於執行方式。如果餐價沒有更合理、份量和質量沒有改善,免稅額可能只是增加供餐方的利潤。她建議評估免稅方案相對於直接補貼餐食的效果,或結合兩種形式;若選擇免稅,需通過餐價、份量、質量和食品安全建立跟蹤評估實際收益的機制。她說,政策效果應以學生、病人實際獲得的利益來衡量,而不只是看有多少單位獲得免稅。
阮文勝還就個人所得稅提出,現行規定下無受撫養人的勞動者月工資薪金合計低於150萬越盾(年186萬越盾)無須納稅;以一個有兩名勞動者和兩名受撫養人的家庭計算,月收入低於4340萬越盾(年5.208億越盾)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他據此建議,將個人、經營戶的應稅收入門檻從現行每年10億越盾提高到至少每年20億越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