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10月23日下午在小组讨论中,就《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提出意见,焦点之一是向学校、医院提供餐食的企业免税政策。多名代表认为,免税范围、条件以及如何确保优惠真正惠及学生和患者,需要进一步明确。
海防市国会代表范秋青表示,草案应明确享受免税的企业类型和收入范围。她指出,企业可能同时向学校、医院提供餐食,又经营食堂、销售食品饮料及配套服务,因此需界定教师、员工、来访客人餐食及相关服务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她还建议根据活动实质而非合同名称确定免税收入,确保税务机关统一理解,减少企业合规风险。
对于非营利性私立教育机构,范秋青建议明确认定条件和免税收入范围。她指出,教育机构除教学活动外,还可能从资产租赁、金融投资或其他服务获得收入,应避免对非教育目标活动给予优惠。若机构改变模式或违规分配利润,草案需明确终止优惠的时间点及处理已不当免税税款的方式;若仅部分收入不符合条件,处理应限于该部分收入。
同团代表阮氏越娥赞同支持学校、医院餐食的目标,认为这直接关系民众健康、学习条件和治疗。但她质疑,免税部分将通过何种机制转化为餐费下降、营养改善或食品安全提升。她指出,若合同价格不变,免税可能增加供应商利润而非降低使用者成本;对于没有应税收入的企业,支持效果也有限。因此,供应商优惠规模未必充分反映对民众的实际支持程度。
阮氏越娥建议政府补充政策效果评估,特别是与直接补贴餐食方案比较,明确在相同预算下哪种方式覆盖更多人、更精准且更易核查结果。若继续实行免税,应明确餐食使用对象、合同范围、免税收入分离,并将优惠与价格、质量透明度挂钩,设定重新评估效果的时点。她还强调,免税不能替代食品安全监管,原料来源、加工流程、储存、溯源和监测仍须按专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