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4日上午举行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听取《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的呈文与审查报告。草案由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主持起草,共8章39条,含6组重点政策,涵盖创意软件与知识产权数字平台、人力资源、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受控试验机制、文化产业交易所以及财政与投资优惠。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表示,立法旨在将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越南文化的决议制度化,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家新的增长动力。

草案按全价值链思路构建,不再重复各专门法律已有政策,而是处理法律空白和执行堵点,规定属于国会权限的原则与关键机制,同时限制新增行政手续、加强分级管理和事后检查。根据呈文,政策目标是连接创意主体、企业、投资者、市场与消费者,使文化产品能够开发、商业化并提升竞争力。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赞同制定该法的必要性,但指出这是一部新法,设立多项特殊机制,其中财政支持与投资优惠政策直接影响国家预算以及多个领域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委员会建议继续梳理,确保法律体系统一,只规定属于国会权限的原则性问题,并更具体评估新政策的可行性。

审查机构还提出多项具体修改意见:受控试验机制应统一创意主体定义,覆盖居民社区、家庭和手工艺村;避免与《科学技术与创新法》重复;不优先支持不属于文化产业的医疗旅游模式。关于知识产权,需与《破产法》衔接,并审视评估师免责条款,若保留须补充检查、事后监督和防止串通牟利的机制。

在人力资源方面,委员会认为将“优秀艺人”“人民艺人”“人民工匠”“优秀工匠”等国家荣誉称号等同于法定教育培训水平并不合理,相关教师、职业津贴和高素质人才吸引政策也需与《教师法》衔接。基础设施方面,委员会要求厘清创意文化产业园区设立与土地、规划法律的统一性,慎重对待不经土地拍卖或招标直接核准投资者的权限,并明确公共资产盘活、公私合作模式及7类文化产业发展工程的建设路线。

委员会同时建议研究补充网络空间文化主权条款,明确文化管理机构与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在跨境平台管控、国家数字文化数据库保护中的职责分工;在市场发展方面统一作品、核心产品、重点产品、具有越南文化特色产品等概念及适用标准。财政优惠方面,要求明确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范围和条件,补充国防安全保障、事后监督以及外国投资者未履行承诺时收回优惠的机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政策需与国会本次会议审议的税法同步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