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统一文本第111条对因征地必须搬迁的居民安置作出规定。据《健康与生活报》报道,该条款载于2026年3月16日签署的统一文本第44/2026/VBHN-VPQH,涉及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限与责任以及民众义务。条款明确,被征地者若获补偿的土地或安置房款项不足以抵付一个最低安置份额的价值,由国家补足差额,使其获得一个最低安置份额。
在安置实施层面,省级和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按法律规定组织编制并执行安置项目。安置区须满足基础设施条件:农村地区至少达到新农村标准,城市地区达到城市标准,包括连接周边地区的交通道路、照明与生活用电、给排水系统、通信和环境处理;社会基础设施须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集市、商业服务、娱乐和墓地等服务的可及性,并与各地区条件、风俗习惯相适应。
安置地点按优先顺序选择:首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级行政单位范围内安排;若该范围无地可安排,则在被征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单位范围内安排;若县级范围也无地,则在条件相当的其他地区安排,并优先选择位置便利的地块建设安置区。安置区完成安置供地后如有剩余土地,优先分配给依法属于无需拍卖土地使用权即可取得住宅用地对象的个人,仍有剩余则分配给须通过拍卖取得住宅用地的个人。
程序方面,承担补偿、支持与安置任务的单位须在主管部门批准安置方案前,向被收回住宅用地者及须搬迁的房屋所有者通知拟定的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驻地、居民区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已有居民人住的安置地公开张贴至少15天。通知内容包括地点、土地与安置房房源规模、设计、各地块和公寓面积、土地价格、安置房价格以及拟安置安排。已获批的安置方案也须在上述地点公开公布。
补偿与价格规则方面,安置地计算土地使用费的价格,按批准补偿、支持与安置方案时点的土地价格表确定;若土地价格表中尚无相应价格,须补充价格表作为计算依据。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安置对象可获准缓缴土地财政义务。县级范围内安置房售价由县级人民委员会决定,跨县安排安置房时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
条款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多代同住或多对夫妻共用一块被收回住宅用地、补偿面积不足以分别安排的,可获考虑支持其有偿取得住宅用地,或购买、租赁、租购住房。因征地须搬迁但不符合住宅用地补偿条件、且在乡、镇范围内别无住所者,可获分配有偿住宅用地或购买、租赁、租购住房。因都市区建设项目被收回住宅用地者可就地获补偿,等待安置期间可入住临时住房或获租金支持,具体时间和标准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