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統一文本第111條對因徵地必須搬遷的居民安置作出規定。據《健康與生活報》報道,該條款載於2026年3月16日簽署的統一文本第44/2026/VBHN-VPQH,涉及土地所有權制度、國家權限與責任以及民眾義務。條款明確,被徵地者若獲補償的土地或安置房款項不足以抵付一個最低安置份額的價值,由國家補足差額,使其獲得一個最低安置份額。

在安置實施層面,省級和縣級人民委員會負責按法律規定組織編制並執行安置項目。安置區須滿足基礎設施條件:農村地區至少達到新農村標準,城市地區達到城市標準,包括連接周邊地區的交通道路、照明與生活用電、給排水系統、通信和環境處理;社會基礎設施須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集市、商業服務、娛樂和墓地等服務的可及性,並與各地區條件、風俗習慣相適應。

安置地點按優先順序選擇:首先在被徵地所在的鄉級行政單位範圍內安排;若該範圍無地可安排,則在被徵地所在的縣級行政單位範圍內安排;若縣級範圍也無地,則在條件相當的其他地區安排,並優先選擇位置便利的地塊建設安置區。安置區完成安置供地後如有剩餘土地,優先分配給依法屬於無需拍賣土地使用權即可取得住宅用地對象的個人,仍有剩餘則分配給須通過拍賣取得住宅用地的個人。

程序方面,承擔補償、支持與安置任務的單位須在主管部門批准安置方案前,向被收回住宅用地者及須搬遷的房屋所有者通知擬定的安置方案,並在被徵地所在鄉級人民委員會駐地、居民區公共活動場所以及已有居民人住的安置地公開張貼至少15天。通知內容包括地點、土地與安置房房源規模、設計、各地塊和公寓面積、土地價格、安置房價格以及擬安置安排。已獲批的安置方案也須在上述地點公開公佈。

補償與價格規則方面,安置地計算土地使用費的價格,按批准補償、支持與安置方案時點的土地價格表確定;若土地價格表中尚無相應價格,須補充價格表作為計算依據。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安置對象可獲准緩繳土地財政義務。縣級範圍內安置房售價由縣級人民委員會決定,跨縣安排安置房時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

條款還規定,符合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以就地安置或異地安置;多代同住或多對夫妻共用一塊被收回住宅用地、補償面積不足以分別安排的,可獲考慮支持其有償取得住宅用地,或購買、租賃、租購住房。因徵地須搬遷但不符合住宅用地補償條件、且在鄉、鎮範圍內別無住所者,可獲分配有償住宅用地或購買、租賃、租購住房。因都市區建設項目被收回住宅用地者可就地獲補償,等待安置期間可入住臨時住房或獲租金支持,具體時間和標準由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