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10月24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多项意见,重点涉及地方政府两级架构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划分,以及省级食品安全专责机构的设置。讨论在第十组进行,该组包括乂安省和同塔省国会代表团。
乂安省卫生厅厅长、国会代表黎氏怀钟建议,按两级地方政府模式重新审查草案第71条,明确省人民委员会和乡人民委员会的职责,不再规定县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她指出,第71条第1款b、g、m项对省级人委会的规定过于具体,例如管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头食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这些任务应按照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权限重新划分。
黎氏怀钟提出,省级人委会应聚焦五组主要任务:统一管理并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颁布跨部门协调规划和计划并安排资源;组织专业管理,由卫生厅牵头与相关部门配合;管理大型、跨乡、跨区域或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供应场所;组织监测、风险评估、检验、食物中毒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检查。她还建议恢复省级食品安全专责机构,采用食品安全分局模式,整合卫生、农业、环境和工商等领域的专业力量。她认为,将食品安全分局改为卫生厅下属的一个处室,无法保障跨部门、全链条管理所需的人力资源。
对于与居民区直接相关的任务,如管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街头食品以及开展社区宣传,黎氏怀钟建议从第71条第1款移至第2款,划归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同塔省国会代表阮氏红凤则建议明确各机关和组织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并补充支持绿色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同时保障监督活动的实施条件。
阮氏红凤在评论第4条第1款时表示,关于民众、家庭、社区、政府、祖国阵线和相关组织保障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仍较笼统,未明确协调配合、接收建议和反馈监督结果的责任。她认为,发生违法行为时,缺乏具体规定可能导致难以确定负责处理和监督的机构,因此建议在法律或实施指导文件中细化这些内容,明确各主体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