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高平省一名居民询问,家中红本(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遗失、仅剩复印件,且证书登记的父亲已于2008年去世,能否凭复印件办理信息核对并补办红本、进而办理过户给母亲。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就此作出原则性答复,指出具体个案应由地方主管机关依据地籍档案和发证档案核查处理。

农业与环境部表示,2024年《土地法》第133条第1款o项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申请补发已遗失证书时的变更登记;第10/2024/TT-BTNMT号通知第11条第2款和第13条第23款则规定了已发证及因遗失补发情形下地籍档案信息的记载方式。由于证书登记人已去世,家属需办理因继承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变更登记,同时申报原证书遗失,由主管机关核查处理。

该部明确指出,红本复印件不能替代原件,但可以作为随附材料提交,用于提供信息,协助土地登记机关查询发证档案、地籍档案并核实地块信息。至于是否存在共同使用权人、继承人范围、各人应得份额及继承材料,须依据具体档案、证件和民事法律规定确定。

关于办理渠道,农业与环境部援引第49/2026/NĐ-CP号法令第14条第2款d项和第15条第1款,指出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发证主管机关及包括遗失补发在内的行政程序。该部建议当事人联系高平省规定的土地档案受理机关,按当地指引提交与处理遗失证书相衔接的继承登记材料;如仍有困难,可请地方主管机关核查档案并依法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