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第252/2026/NĐ-CP号议定中明确了暂缓出境的具体情形,以细化《税务管理法》的实施。根据人民报梳理的内容,从事经营的个人和经营户欠税金额达5000万越盾以上且逾期缴纳满120天,将被列入暂缓出境范围;企业、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则适用5亿越盾以上、逾期满120天的门槛。
议定还针对税务登记状态为“06”的纳税人作出安排,即税务机关已通知其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情形。这类对象包括经营个人、经营户以及企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受益所有人。自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120天内,若纳税人未办理恢复或终止税务登记号的程序,将面临暂缓出境。
在程序上,对状态“06”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通知其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满90天后,若仍未办理恢复或终止税务登记号手续,会先发出“将被暂缓出境”的通知;再经30天仍未办理,才正式通知暂缓出境。这意味着纳税人有120天时间完成相关手续。对正在经营、暂停经营或等待解散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在正式通知暂缓出境前30天,将通知发送至其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并在税务部门网站公开;30天期满仍未将欠税降至规定门槛以下,即发出暂缓出境通知。
对外国人和定居国外的越南人,议定规定,外国人有逾期欠税且未完成纳税义务的,以及越南人出境定居或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在出境前有未结清税款的,须先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通过eTax Mobile应用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缴税;欠税降至规定门槛以下后,税务系统会发出取消暂缓出境的通知,并在约3至5分钟内将信息传送至出入境管理机构系统,后者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解除暂缓出境。
人民报的报道建议纳税人主动在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上查看通知和纳税义务状态,按时缴税并核对欠税,维持在登记地址的经营状态,登记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若已不再经营,应主动办理恢复或终止税务登记号手续;收到通知后应联系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获取具体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