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就投资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多名代表围绕投资优惠政策的条件认定、资金收回和地方政府权限提出意见。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表示赞同草案明确后期支持机制、享受支持条件的举证责任、档案评估和执行监督。
草案第17条第4款c项将投资者不满足标准、条件或未充分履行承诺时的“考虑收回”改为“收回”。阮氏越娥认为,为确保统一适用,应明确各类支持措施的产出结果、核验时点和负责确认的机构。她举例说,培训费用有完整凭证,并不证明劳动者已达到承诺技能;咨询和技术改进费用已发生,也不等于国内企业生产能力已提升。
在收回原则上,阮氏越娥提出应区分享受政策的强制性条件与可按阶段、项目分别完成的指标。未满足强制性条件时,应收回已不当享受的款项;对可单独拆分的指标,则应确定相应被调整、收回的支持款项,避免因一项指标未完成而收回其他已正确执行项目的支持资金。她还建议对虚假申报严肃处理。
同塔省代表范文和认为,对国家财政出资、国家划拨土地以及获得部分资金支持的非国有企业,检查、监督和评估投资效益是必要的。他建议政府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指出许多行业对环境和民众生活影响较大,需评估海洋、山区和湄公河三角洲地区的影响,并评估免缴或部分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的实际用地效率。
范文和还建议,不交由省级人民议会规定法律已有规定之外的单独优惠标准和条件。他认为,若各地自行制定不同标准,尤其是同一区域内各省,可能导致不良竞争,投资者倾向选择条件更宽松的地方,影响邻近地区。他提出应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具体标准,减少以放宽投资优惠条件进行竞争。
对特别投资优惠标准,范文和建议明确企业“辐射带动”概念,具体界定能够推动和吸引其他行业、企业共同发展的企业,作为选择优惠对象的依据。他还提出,应建立项目未完成、仅部分完成或拖延执行的明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并明确企业遇到困难、亏损却拖延履行承诺时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