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下午讨论《收养法(修订)草案》,多名议员要求完善条款,防止有人借送养、收养程序买卖儿童或摘取儿童组织、器官。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表示,草案新增禁止行为、核查被遗弃儿童及撤销收养决定时保护儿童等内容值得肯定,但应在儿童被交接、带离居住地或落入有非法目的者手中之前,建立风险发现机制。
阮武忠建议在草案第5条禁止行为中增列:不得利用送养、收养招募、转移、接收、运送或带走儿童,以买卖人口、剥削或摘取组织、身体部位;不得把收养与捐献、摘取、移植组织器官或任何违法医疗干预挂钩。他还建议第14条明确,曾因买卖人口、买卖或侵占人体组织器官被判刑者不得收养,审查应覆盖夫妻双方及实际照护儿童的人。
就涉外收养,阮武忠提出档案应体现已在越南寻找合适家庭的結果;核查不应只针对被遗弃儿童,凡有异常迹象都应检查。若档案前后矛盾、有人中介施压、款项不透明、要求尽快带走儿童或附加医疗干预条件,主管机关应暂停交接、保障儿童安全并转交相关信息核实。林同省代表杨克梅(Dương Khắc Mai)则关注草案第12条第3款的财务利益冲突风险。
杨克梅指出,草案允许使用外国人或海外越南人收养社会救助机构儿童所缴款项的一部分,支付机构员工报酬;而该机构同时参与审核、评估并提出安排收养,还出具书面同意。他强调这是需要预防的利益冲突风险,并非认定已存在牟利。他建议款项透明管理、接受检查,报酬按实际工作和定额计算,不得与送养儿童数量或配对结果挂钩,也不得影响评估、提议和同意。
围绕撤销收养决定,杨克梅建议保护儿童已产生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养家生活多年形成的财产、继承权或由代理人完成的交易;不应要求养子女返还已支出的照护、养育、教育费用,有过错者依法承担赔偿。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红幸(Nguyễn Thị Hồng Hạnh)同意由原作出收养决定的机关有权撤销、收回决定,但要求厘清第23条第1款c项与第27条第2款c项的衔接。
阮氏红幸提出,剥削劳动、性侵、虐待养子女等行为目前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应区分:发生在收养办理过程中、影响决定合法性的,考虑撤销、收回;发生在收养关系确立之后的,考虑终止收养。司法部长黄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回应称,草案基本覆盖特殊困境、无依无靠、遭暴力侵害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群体;收养费用补偿沿用现行法律,起草机关将继续完善监管机制,防止乱收费、消极行为和利益冲突。
黄清松表示,撤销收养决定或终止收养须审慎权衡,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草案也不排除被收养子女依《民法典》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起草机关将继续梳理、吸收议员意见,完善收养条件、处理权限及相关机关责任,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中心。







